近日,海南省生態環境廳審議通過了《海南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監測質量管理辦法》,從監測單位與人員的基本要求、質量管理要求、監督管理、調查與處理等方面,建立全省生態環境監測質量保障責任體系,確保生態環境監測數據全面、準確、客觀、真實、可追溯。《辦法》將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監測單位應具備與生態環境監測活動相匹配的監測人員、場所環境、設備設施;使用有證標準物質(樣品)或具有計量溯源性的標準物質(樣品)開展生態環境監測活動;使用的生態環境監測設備符合國家有關生態環境監測標準規范等8項要求。
《辦法》要求,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根據相關監測標準和技術規范,在生態環境監測活動全過程采取有效的質量控制措施,確保出具的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完整、可追溯;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及時記錄樣品采集、現場測試、樣品運輸和保存、樣品制備、分析測試等監測全過程的技術活動,保證記錄信息的充分性、原始性和規范性,能夠再現監測全過程。
《辦法》指出,對監測單位存在被實名舉報且舉報人身份得到核實,能提供基本事實線索或相關證明材料等4項行為的,視為涉嫌弄虛作假,全省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需開展執法檢查。(記者陳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