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網傳有男子在微信群里售賣和20歲女網友的見面機會,并標出價格,引起關注。男子稱,雙方約好的地點在惠州,酒店已定好,女孩沒有看過其照片。
“你被賣了!”不少網友轉發留言,希望這位女孩能夠看到,提醒不要隨便和網友見面,也許和你見面的那個網友并非是你要見的人!也有網友直言:“太離譜了,竟然有人賣與女網友見面的機會。”“一定要把不良風氣,違法亂紀現象扼殺在搖籃里!”“這女孩子是戀愛腦嗎,太輕率了。”
【資料圖】
對此,惠州110指揮中心接線員表示,當地已關注到此事,目前正在核查中。
另外,此事是否真的是“售賣網友奔現機會”也存疑。有網友在帖子中留言表示,視頻中女生是自己,但自己人在江蘇,并沒有去惠州,也并非2003年的,應該是有人盜用視頻,也希望大家不要受騙。
網友表示,不管是仙人跳、“殺豬盤”還是那個女生被騙,希望能找到這個(聊天記錄里)男的,讓他受到懲罰。至于將會男子將會受到怎樣的處罰?來看律師的普法知識吧。
律師說法:買賣雙方都違法了
首先,單純地將與網友見面的機會賣給他人,是否違法呢?答案是肯定的。
據今日頭條認證的法律領域創作者@安律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32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同樣受法律保護。涉事男子將與女網友的見面信息出售給他人,毋庸置疑會侵犯到女網友的隱私。
另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4條,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10日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值得注意的是,購買他人私人信息其實就屬于窺探他人隱私的行為,因而涉事男子面臨嚴懲,購買者同樣難逃法律的制裁。
如果真有人買了“見面機會”,并與女生發生關系,男子和購買者都將涉嫌強奸罪。
據今日頭條認證的法律領域創作者@娟姐看法:刑法明確規定,利用婦女處于錯誤認知而不知反抗時,強行與其發生關系的,構成強奸罪;明知他人實施犯罪行為,仍然為其提供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也就是說,女網友所同意的對象不是購買人,因此別人冒充就是利用婦女處于錯誤認知而不知反抗時,強行為之的犯罪行為。而將這個機會賣出去的行為人,將屬于共同犯罪。刑法第236條規定,構成強奸罪的,處3-10年有期徒刑。
男網友的行為至少已構成尋釁滋事罪。
刑法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瞞真相或虛構事實,致使他人處于錯誤認知時主動交付數額較大以上財物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廣東地區詐騙罪數額犯罪認定標準規定,詐騙2000-5000元以上的,屬數額較大的,應當根據刑法第266條規定,處3年以下,并處罰金。
也就是說,只要有人與行為人接觸并議定好價格,就構成詐騙罪。即便因被人發現了而沒能得逞,也應當以犯罪未遂定性處罰。
其次,如果沒有人上當受騙,與其接觸,也仍然構成尋釁滋事。刑法第293條規定,行為人目無法紀,無事生非、造謠生事,隨意擾亂社會公共秩序,情節惡劣的,構成尋釁滋事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后,行為人盜圖并發布不實信息,對照片中的女網友構成民事侵權,侵害其名譽權。行為人還應當為此承擔包括但不限于賠禮道歉、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及賠償精神損失費等民事責任。
(海報新聞編輯 張玉清 綜合澎湃、紅星新聞、今日頭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