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全媒體記者 尹彥鑫
“買了全險發生交通事故后還得再掏幾千塊,想想就來氣。”近日城陽區的車主丁先生遇到了一件窩火事,自己開車與網約車發生碰撞交警判定自己全責,沒想到對方跟自己討要停運損失,保險公司卻拒絕理賠。
近年來,隨著平臺打車的強勢崛起,馬路上的營運車輛數量猛增,市民與這些網約車發生事故的頻率也呈上升趨勢,與一般車輛不同的是一旦撞上網約車,除了支付正常的修車費外,營運車輛駕駛員還會要求支付停運損失,這在保險公司看來屬于間接損失因此拒絕理賠。保險悄然之下變得不那么“保險”了,想要加購一塊停運險卻被告知沒有該險種,鬧到法院去關于停運損失法院的判決結果也不一致。現狀已經擺在面前,誰能邁出第一步保障車主的利益呢?
(相關資料圖)
撞了網約車,對方向我要停運損失
“前不久,我開車拐彎的時候與一輛網約車發生了事故,對我自己承擔全責這一事故責任認定我沒有任何意見,知道拐彎讓直行這個道理。”丁先生告訴記者,事故發生后他報了保險公司和交警,“當著保險公司理賠員的面,網約車司機跟我說要我賠付修車期間的停運損失,我就一愣,心想,我買了全險這個費用不是應該保險公司來賠付嗎?”后來,丁先生詢問保險公司的理賠員,理賠員告訴丁先生,停運損失屬于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公司的理賠范圍。
“當時我腦子就有點懵,交強險、車損險、三者險、醫保外用藥我都買了,結果出了事故還要讓我掏錢?我怕是買了個假保險吧!”丁先生告訴記者,關于停運損失屬于間接損失他壓根沒有概念,也沒有注意理賠員所說的條款中約定的內容。“當時買保險就是點點點,業務員也沒有特別跟我強調,我哪知道這么多。”
丁先生后來回想一下當時的場景,就有點明白了。“我說怎們網約車司機直接跟我要這個停運損失,不跟保險公司的理賠員去交涉,他們遇到這種事怕是都輕車熟路了。”丁先生表示,網約車司機按照每天500元的標準跟自己要這筆損失,修車時間按照5天來計算。“這樣算下來,我需要額外支付2500元,都快趕上我一年保費了。”
出事故之后,丁先生也咨詢了身邊的朋友,丁先生的一些朋友也遇到過類似的事。“有的朋友跟對方協商自掏腰包,也有朋友氣不過拒絕支付,等待對方起訴。”丁先生表示,自己也不跟對方協商了,“等待對方起訴吧,我主要是咽不下這口氣,這叫什么保險條款,現在馬路上這么多網約車出租車,保險公司遇到這種情況就不賠明顯不合理。”
吃過虧想買“保險”,卻到處找不到
孫女士的車到了該續保的日子,近期不斷有保險公司打電話給她報價。“去年我出過一次險,也是追尾了網約車自己全責,最終經過協商自己掏腰包支付了對方司機1000元的停運損失,今年就想著問問有哪家保險公司能夠解決我這個后顧之憂。”孫女士,告訴記者,目前為止所有打電話報價的保險公司表示停運損失屬于間接損失,保險公司不予賠付。
“馬路上的網約車數量猛增,與網約車等營運車輛發生事故的概率大大增加,保險公司的條款中關于停運損失不賠付這種一刀切的規定已經與社會發展的需求明顯不相適應了,怎么就不能改進一下呢?我相信哪家保險公司能夠推出相應的條款,肯定會受到客戶的青睞。”孫女士感嘆道。
確實,相比于多年前出租車一家獨大的情況,近年來隨著網約車大軍的殺入,馬路上的營運車數量保持高位運行。據相關權威數據顯示,截至2022年12月31日,青島市已有滴滴出行、曹操出行、T3出行、神州專車等73家平臺公司取得青島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比第三季度增加1家平臺公司。其中,實際接單運營的平臺公司為38家。截至2022年12月31日,青島市共計核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道路運輸證46085張,較第三季度增加3860張;核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從業資格證88011張,較三季度增加6052張。
通過數據可以看出,目前青島馬路上有超過4萬輛正規的網約車在運營,加上傳統的出租車,保守估計這個數據超過5萬輛,加之他們每天至少12個小時在路上行駛,客觀上增加了私家車與之發生事故的概率。
11日,記者撥打了人保車險、平安車險、大地保險等市場份額較大的車險企業,客服人員均表示目前沒有停運損失的險種。“保險條例都是經過向主管部門備案的,關于間接損失不賠付的內容各大保險公司都達成了默契,這樣一條免責條款能夠給各大保險公司減少一筆不小的支出。”一位從事保險行業近十年的業內人士告訴記者,“作為企業盈利是首要的。”
車主是否自擔停運損失,法院判決具體案件具體分析
保險公司拒賠停運費,車主就無計可施了嗎?記者了解到,一些較真的車主認為這筆錢該保險公司出,不支付對方的停運損失聯同保險公司一起被告上法庭。
近日,遼寧省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類似案件。2022年10月8日,祝某某駕小型汽車,在遼寧省營口市西市區清華路23號與辛某某駕駛的出租車發生交通事故,經交警認定祝某某負全部責任。事故導致原告辛某某車輛受損,出租車停運損失12天,每天500元,其中包括出租車包車款每天100元,司機誤工費每天400元。祝某某駕駛的小型轎車在平安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200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財產損失’”。辛某某主張的車輛停運損失得到法院支持。結合營口地區的出租車行業,酌定停運損失日標準為180元,原告主張案涉車輛共計停運12天,最終認定停運損失2160元。
同時法院認為,對于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案件中,案涉保單系被告祝曉晴通過電子方式投保,被告平安財產保險公司無充分證據證明保險合同簽訂時已就該免責條款向投保人作出提示及明確說明,因此,一審法院最終判定平安保險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上訴后,二審遼寧省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記者梳理相關案例和裁判文書網了解到,是否由全責車主承擔停運損失,法院會根據每個案件的不同情況進行具體分析,有的判決支持了車主的訴求,判決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也有的法院判決全責車主承擔賠償責任。
李某駕駛小型客車在青島市市南區太湖路與王某駕駛的網約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車輛受損。經青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市南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王某的網約車進廠維修10天,產生停運損失,王某多次要求李某賠償未果,將李某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主張停運損失費。
庭審中,李某稱其已購買車輛保險,損失應由保險公司承擔。保險公司稱,李某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停運損失是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賠償范圍。法院經審理查明,李某給車輛投保時,在閱讀交強險及商業險條款后,通過電子簽章的方式簽署了投保單,應視為保險公司已經履行了對相關條款的提示告知義務。根據保險條款約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單位或個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或網絡中斷、電壓變化、數據丟失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本案中,停運損失是車輛因事故造成的間接損失,屬于保險免賠部分,因此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經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李某同意支付王某10天的停運損失。辦案法官表示,投保人在購買保險時,應當對保險條款仔細閱讀了解,尤其是明確保險承保的范圍、期間、額度以及免責條款等內容再簽字確認,以便糾紛發生時能夠厘清權責、維護各方合法權益。
律師說法:
保險公司對該免責條款負更高的明確說明義務
11日下午,記者采訪了山東川佳律師事務所張寶清律師。張律師介紹, 關于保險公司是否承擔營運損失的爭議一直存在,各地法院對此類案件的處理也不盡相同。2012年12月21日開始實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明確了車輛停運損失屬于財產損失,但是否應當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或商業三者險賠付,卻沒有規定。
張寶清律師表示,正如上述法院判例一樣,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都屬于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保險合同的內容,應否賠償營運損失,要看保險公司是否能夠舉證證明其對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駛等損失不予賠償”的條款進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 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和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九條的規定,保險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比例賠付或者給付等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可以認定為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應將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合同中“停運損失不予賠償”條款認定為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公司對該條款負有比普通合同條款更高的提示義務和明確說明義務。
張寶清律師認為,保險公司僅僅提供加粗的不予賠付間接損失的保險條款,不能認為其對該條款向投保人做出了明確說明。在審理類似案件中,保險公司習慣向法院提供保險條款(對免于賠付間接損失的文字加粗)用于證明其已經向投保人進行了明確的說明。但保險公司向法院提供保險條款,僅僅是完成了其向投保人的提示義務,并沒有完成其向投保人的明確說明義務。保險公司要想舉證證明其完成了對投保人的明確說明義務,還得向法院提供其他證據。比如說,與投保人的洽談記錄、制式的說明書、有投保人簽字已知曉免責條款內容的條款等。由保險公司對此承擔舉證責任,一方面可以使保險公司能夠管理規范,誠信經營,促進保險保險公司不斷完善、健康發展,使其能夠為我國社會發展作出重要的貢獻,另一方面也能是投保人清楚消費、自愿選擇的權利,避免與保險公司產生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