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老人突發腦梗發現醫生隱瞞未植入支架”的詞條登上社交平臺各大熱榜,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在江蘇宿遷,一患者花4.7萬元在顱內植入支架,醫生沒有成功植入,隱瞞家屬收取了全部費用。事后患者突發腦梗去世,家屬發現植入的支架不見了,質問醫生,醫生給出的理由竟然是“覺得沒面子”。網友大呼“不可思議”,這位醫生“該當何罪”?
醫生:怕丟臉而隱瞞 怕被醫院處分而收費
(資料圖)
據澎湃新聞此前報道,今年3月18日,62歲的朱老先生因反復胸痛,被送入江蘇省宿遷市第一人民醫院心血管內科住院治療。經家屬同意,4月6日,神經內科副主任醫師齊某作為主刀醫生,對朱老先生進行經皮基底動脈支架植入術,術后告知家屬手術成功。家屬提供的病程記錄和手術記錄也顯示,手術中,齊某選用一枚Neuroform Atlas 4.5/21支架輸送至病變狹窄段釋放。病程記錄中多次提到的血管狹窄問題得到改善,告知家屬手術成功。4月7日至4月10日查房記錄顯示,朱老先生術后病情平穩,癥狀好轉,于4月10日出院,家屬結清住院醫療費用,其中Neuroform Atlas進口顱內支架47000元。
5月4日,朱老先生突發嚴重腦梗,家屬在搶救做CT檢查時發現,朱老先生顱內段部分動脈已嚴重堵閉,未發現此前植有支架。朱老先生又被轉入宿遷市第一人民醫院,曾作為主刀醫生的齊某此時承認,之前未能在患者顱內血管成功植入支架。6月7日中午,朱老先生去世。
在朱先生提供的錄音中,齊某說:“說實話,我做了這么多手術,沒做成的時候很少,當時這個支架沒放成,我覺得很打臉,感覺有點不好看,下不了臺?!?/p>
未安裝支架為何仍收取費用?齊某表示,“支架沒有用,但也浪費掉了。你說不收費,去哪兒出這個東西?那還得讓醫院貼錢,(我)也怕被處分?!?/p>
網友:就離譜!臉面比別人命重要?
此事一經報道,網友們大呼震驚,議論紛紛:
“天啊!這人也配當醫生么?”
“這是拿別人的命跟自己的臉面做對比么?”
“竟然欺詐到病人的頭上了,太過分了!”
“這哪里是民事責任,這是刑事案件,必須刑事處罰醫生!”
那么法律會如何看待此事?屬于欺詐嗎?醫生齊某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么?
涉事醫生該當何罪?
頭條號法律認證作者@安律說法認為,涉事醫生或涉嫌多種罪名:
一、涉事醫生涉嫌詐騙罪。不管朱先生父親的死亡與涉事醫生未植入支架之間是否有直接關系,涉事醫生沒有給朱先生父親植入支架,卻編造謊言稱已經成功植入,進而非法占有朱先生的錢財,都涉嫌詐騙罪?!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這里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分別是指,3000元至1萬元以上、3萬元至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上的。
二、涉事醫生還涉嫌醫療事故罪。如果朱先生父親的死亡與涉事醫生未植入支架之間存在直接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35條規定,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構成醫療事故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涉事醫生不可能不知道未植入支架的后果,而如果朱先生父親支架手術后確實如涉事醫生所說,血管狀態很好,涉事醫生主觀上對朱先生父親死亡的發生,存在疏忽大意、過于自信的過失,或還涉嫌過失致人死亡。而如果朱先生父親支架手術后并非如涉事醫生所說血管狀態很好,而是情況危急,這種情況下涉事醫生主觀上對朱先生父親的死亡存在放任態度,那還有可能涉嫌故意傷害、甚至故意殺人。
三、涉事醫生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發生了這樣的事情,涉事醫生的刑事責任肯定是跑不到的,但是構成何罪,還需要堅持主客觀一致原則,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而應當注意的是,涉事醫生除了刑事責任,依法還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1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醫院該承擔怎樣的責任?
涉事醫生作為醫院的醫生,在履行工作任務過程中出現了這樣的問題,其所在的醫院,也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頭條號法律認證作者@娟姐看法這樣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具體到本案中,醫院作為經營者,其在沒有為朱大爺植入支架的情況下,仍然收取家屬47000元,侵害了家屬的合法權益,應當認定為欺詐,沒有異議。也就是說,齊某偽造病歷收取朱先生進口支架這一行為,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角度來說,確實是屬于欺詐,醫院不僅要退回朱先生47000元支架款,還要支付三倍支架款的賠償金共計141000元。
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18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具體到本案中,醫務人員齊某在沒有為朱大爺植入支架的情況下,偽造病歷并謊稱已經成功植入,屬于過錯行為,沒有異議,因此醫院應當承擔責任。
醫療關乎人生死大事,個別醫生的“一時糊涂”“僥幸”心理是以患者的性命為賭注的。齊某的做法不僅毀掉個人名聲與前途,還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患者對醫生的信任,未來修復醫患關系之路更為艱辛。愿法律能給出公正的裁決,讓齊某為其“僥幸”負責。
(海報新聞編輯 武瑋佳 綜合自環球時報健康客戶端、澎湃新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