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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島全媒體記者 尹彥鑫 通訊員 劉陽陽
近年來,黃島法院嚴格貫徹落實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發展理念,進一步推動污染防治攻堅戰的目標和具體要求落地落實,嚴厲打擊嚴重污染環境犯罪行為,用法治守護碧水藍天凈土。4月11日,黃島法院行政(綜合)審判庭對一起污染環境案進行宣判,依法判決被告人王某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至2021年9月,為降低污水處理成本,躲避規范排污口和自動監測設施的監測,某海藻公司(重點排污單位)實際控制人王某某指使員工將含有氨氮、化學需氧量等污染物的污水通過私設的暗管直接排放至某鎮政府的排污管網內,逃避自動監控設施監控,導致監測數據失真。2021年9月6日,環保部門在檢查過程中發現該公司私設的排污暗管、水泵。2021年10月,公安機關電話通知被告人王某某接受調查,被告人王某某接到電話后主動至公安機關,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環保小知識拓展:
化學需氧量COD是一個重要并且能較快測定水體有機物污染參數,COD數值越高,表明水樣的有機物污染程度越高。
氨氮是指以游離氨(NH3)和銨離子(NH4+)形式存在的氮,是水體中的營養素,可導致水富營養化現象產生。
判決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六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法官說法
本案中,某海藻公司于2019年至2021年間均被列入市重點排污單位名錄。該公司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確保生產污水經自動監測設備排放,不得篡改、偽造監測數據。但被告人王某某作為重點排污單位的實際控制人,指使員工在公司內鋪設暗管、安裝水泵,將含有化學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的污水不經過自動監測設施監測外排,其篡改監測數據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污染環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溫馨提示
良好的生態環境是實現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內在要求,排污單位在從事生產活動中必須依法經營,不得以污染環境為代價,損害人民群眾的生活生產安全。其中,排污單位要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監測標準規范開展自行監測,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并按規定公開相關監測信息,依法依規排污。通過此次實際案例,再次提醒排污企業,切莫自以為是、心存僥幸,實施偽造、篡改監測數據等嚴重破壞環境的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