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費者權益日即將來臨,13日,泉州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支隊向廣大旅游愛好者發出旅游消費警示:莫入低價游陷阱,謹慎選擇“群旅游”。
警惕非法經營陷阱
日前,泉州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在處理投訴舉報件時,發現王某在未取得旅行社經營認可資質的情況下,通過個人微信朋友圈發布旅游信息,并擅自招徠普陀山游客5人。執法人員責令當事人停止經營旅行社業務行為,并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00元,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泉州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支隊提醒,當前,戶外俱樂部、驢友俱樂部、自駕游俱樂部、親子俱樂部戶外論壇、協會等組織利用網站、自媒體、QQ群、微信群、免費健康保健講座等手段召集的參觀體驗活動,以低價作誘餌,進行非法的旅游宣傳和招徠業務,誘惑部分游客上當受騙。這些非法經營旅游業務的機構雇傭的往往是非法營運車輛,既無旅行社責任險,也無旅游意外險,旅游活動充滿陷阱,應謹慎選擇,注意保護自身權益。
抵制“不合理低價”游
泉州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支隊提示,個別旅行社通過各種渠道以“不合理低價”線路招徠游客,擾亂市場秩序。“不合理低價”是經營者利用游客心理,低價攬客,而后通過欺騙、強制游客購物、增加自費項目等手段非法獲利。希望游客朋友們莫貪圖便宜,防備低價陷阱。建議出游前,了解旅游線路是否為低價產品;對購物或自費項目的安排,雙方經協商簽訂《補充協議》,不要與經營者簽訂虛假合同。如果游客與旅行社簽訂了虛假合同,不僅不能得到賠償,參與者也須承擔法律責任。
值得一提的是,游客報名參團旅游,確定整個行程事項(包括交通、住宿、餐飲、線路、價格等)后,一定要和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保證旅途中提供的服務、質量跟合同上一致,一旦出現侵權問題,可作為投訴的合法證據。簽訂合同時用詞要準確,不能用含糊的字眼。另外,要關注合同示范文本對于違約責任的規定,對于未經游客同意擅自安排購物、另行付費項目活動的,屬于違法行為,游客可以通過舉報或投訴予以維權。
免費旅游券不免費
泉州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支隊提示,所謂的“贈送”“免費”,都是以付出更多的金錢和精力為代價,甚至還會帶來身心傷害,請廣大旅游者務必謹慎選擇。如需執券旅游,請向當地旅游部門核實旅游券發行方的資質,切勿盲目出行。目前市場上存在冒充旅行社名義制作的旅游券,均系違法經營旅游業務。如旅游經營者強迫旅游者簽訂購物協議或有強制交易行為時,旅游者應當機立斷予以拒絕。
值得注意的是,游客在旅游過程中出現服務質量問題,應及時與組團社聯系,并積極配合旅行社妥善處理,避免過激行為而影響其他旅游者的正常行程。如協商不成,可以通過當地或合同簽訂地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門的旅游投訴機構、消費者投訴機構、便民服務熱線等進行投訴。旅游投訴有效期為合同結束后90天之內。
另外,在旅游行程中,發現有違反旅游合同的情況時,要及時提醒、提示導游人員按照合同要求進行旅游活動,如果提示、提醒導游人員置之不理時,要進行證據的收集、保存,以便投訴時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