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21日),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北京銀保監局四部門聯合發布《北京市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管理辦法(試行)》,明確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機構預收學員培訓費須采用銀行存管模式開展資金監管,存管資金撥付須與授課進度同步、同比例。
辦法規定,機構開展培訓收費項目與標準應在辦學場所、網站等顯著位置進行公示,并于培訓服務前向學員明示。機構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機構按培訓周期收費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不得早于新課開始前1個月收取費用;按課時收費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超過60課時的費用,不得早于本門科目剩余20課時或新課開始前1個月收取費用。按周期收費和按課時收費同時進行的,只能選擇收費時段較短的方式,不得變相超過3個月。
學員預收費用須全部進入機構學費專用賬戶,不得使用本機構其他賬戶或非本機構賬戶收取培訓費用。面向中小學生的培訓不得使用培訓貸方式繳納培訓費用;不得誘導其他年齡段學員使用培訓貸方式繳納費用。
機構預收學員培訓費須采用銀行存管模式開展資金監管,同時機構應將必要的交易信息提供至存管銀行。存管資金撥付須與授課進度同步、同比例。機構授課完成并經學員確認同意,存管銀行應于5日內完成資金撥付;機構授課完成且履行告知義務后,學員超過15日未確認,存管銀行視為確認同意,履行資金撥付。
學員在課程開始前提出退費,機構原則上在5日內按原渠道一次性退還所有費用。學員在課程開始后提出退費要求,應按已完成課時的比例扣除相應費用,其余費用原則上在15日內按原渠道一次性退還。
辦法明確,機構不配合資金監管,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整改,情節嚴重或拒不整改的,移交執法部門調查處理,并依法依規實施信用公示。對學員權益造成損害的,機構依法承擔侵權責任。機構可以自主選擇符合預收費資金存管條件的銀行,開立一個資金存管賬戶。存管銀行不得侵占、挪用預收費資金,不得因提供存管服務而額外收取機構、學員費用。
金融監管部門定期將預收費資金信息和風險情況與教育行政部門共享。存管銀行對納入存管的預收資金實施常態化監測。另外,在預收費資金監管過程中,有關部門、機構、存管銀行應對學員及家長個人信息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