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快到期了可以提前申請換領新的身份證,但是提前的日期不能夠太長,一般提前三個月就可以申請換領,若提前三個月以上,公安機關可能是不予受理的。 申請換領身份證的,需要本人攜帶舊的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或是居住地的公安機關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進行辦理。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在公民提交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兩個月內,將新的居民身份證發放給公民。按照相關規定,換領身份證時需要交回舊的身份證。公民有特殊情況急需用公民身份證的情況,可以申請辦理臨時身份證,公安機關按照規定及時予以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一條 國家決定換發新一代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公民應當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發新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 未滿十六周歲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請換領、換發或者補領新證。 公民辦理常住戶口遷移手續時,公安機關應當在居民身份證的機讀項目中記載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變動的情況,并告知本人。 第十二條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