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有效解決城市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的住房困難突出問題,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和安居房為主體的海南自由貿易港住房保障體系,省住建廳研究起草了《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提出:計劃到2025年新增籌集保障性租賃住房3萬套(含租賃補貼),優先在人口凈流入城市和省級重點產業園區所在市縣推進保障性租賃住房發展,以基本解決人口集聚帶來的住房困難問題。保障對象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
籌集數量
到2025年新增籌集保障性租賃住房3萬套
《意見》的整體目標是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以保障民生、服務發展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持續推進住房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穩步有序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到2025年,新增籌集保障性租賃住房3萬套(含租賃補貼),基本解決重點城市、省級產業園區人口集聚帶來的住房困難問題。
優先在人口凈流入城市和省級重點產業園區所在市縣推進保障性租賃住房發展,緩解城鎮化和產業人口大量導入帶來的住房供需矛盾;其他市縣從實際情況出發,積極穩妥推進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
保障對象
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難群體
《意見》實施范圍為海口市、三亞市等兩個人口凈流入城市為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重點城市;其他符合人口凈流入條件的市縣和省級重點產業園區,由市縣人民政府統一組織調查研究實際需求,編制區域內保障性租賃住房發展規劃,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報省人民政府審批確定后納入實施范圍。
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解決符合條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的住房困難問題,原則上不設收入門檻,準入和退出的具體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范性文件規定的符合條件的優先保障對象、從事基本公共服務的住房困難群眾應在保障性租賃住房保障中予以優先安排。
房型標準
以不超過70平方米小戶型為主
保障性租賃住房以建筑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可結合人才引進和三孩生育政策實施,適當建設少量三居室、四居室房源,滿足多元化住房租賃需求。新開工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原則上應為獨立可封閉管理的單元,建筑面積不少于2000平方米或30套(間),且項目中70平方米以下的小戶型要占到70%以上。建設集中式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集中式租賃住房建設適用標準的通知》(建辦〔2021〕19號)有關規定執行。
租金標準
不超過同地段租賃住房平均租金的90%
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實行政府指導價,按照“租戶收入可負擔、租賃經營可持續”的原則,建立科學合理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定價機制。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原則上不超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平均租金的90%。市縣人民政府要建立市場租金定期評估發布制度,每年11月底前評估發布一次。
投資主體
引導多主體投資,“誰投資、誰所有”
保障性租賃住房由政府給予土地、財稅、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引導多主體投資、多渠道供給,堅持“誰投資、誰所有”。
鼓勵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揮帶動引領作用,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支持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等市場主體建設、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的認定標準為:企業在開業報告或者備案城市(鎮)內持有或者經營租賃住房500套(間)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積1.5萬平方米及以上。
土地政策
可探索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
《意見》提出,海口市、三亞市和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市縣,在尊重農民集體意愿的基礎上,經市縣人民政府同意,可探索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支持利用城區、靠近產業園區或交通便利區域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通過自建或聯營、入股等方式建設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辦理抵押貸款。
海口市、三亞市和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市縣,經市縣人民政府同意,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將產業園區中工業項目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占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積占比上限相應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嚴禁建設成套商品住宅;鼓勵將產業園區中各工業項目的配套比例對應的用地面積或建筑面積集中起來,統一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在產業園區內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開發主體可自行持有經營,也可按棟或單元向在產業園區內登記注冊的企業整體轉讓,不得改作其他用途,不得分割按套向個人銷售。
對閑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經市縣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規劃原則、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愿的前提下,允許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不補繳土地價款,土地使用年限和總建筑面積不變。
籌集方式
采取新建、改建、配建、改造、租賃補貼等多種方式籌集
保障性租賃住房采取新建、改建、配建、改造、租賃補貼和將閑置住房(含政府閑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等多種方式籌集,切實增加供給。
居住需求較大的城市(鎮)中心城區,可采用商品房和安居房項目配建、盤活存量房屋改建、發放租賃補貼等方式籌集保障性租賃住房。
科研院所、學校、醫院等企事業單位集中的片區,可通過盤活企事業單位存量閑置土地和房屋、拆除危舊房重建等方式籌集保障性租賃住房。
省級重點產業園區,可通過利用產業園區配套用地、園區周邊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集中式保障性租賃住房。
政府、國有企事業單位投資建設的公租房、棚戶區改造等城市更新活動建設的安置住房在滿足原來設定的保障任務后,可將剩余閑置房源調整為保障性租賃住房使用管理。
市場化商品住房項目配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可適當增加該項目年度商品住宅建設計劃指標。安居房中配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審批環節
精簡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審批環節和事項
精簡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審批環節和事項,在全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平臺中增設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類別,制定專門審批流程,提高項目審批效率;各地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審批事項原則上不得超出我省現行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服務事項清單范圍。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聯合審查建設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后,相關部門即可辦理立項、用地、規劃、施工手續。不涉及土地權屬變化的項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續等材料作為土地證明文件,不再辦理用地手續。
資金保障
加大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補助資金支持
《意見》提出加大資金支持力度。中央和地方通過現有經費渠道,持續加大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補助資金支持。落實稅費優惠政策。對主營業務為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的企業,按規定列為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進一步加強金融支持。
加大對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的信貸支持力度,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市場化方式向保障房租賃住房自持主體提供長期貸款;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金融債券,募集資金用于保障性租賃住房貸款投放。支持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公司信用類債券,用于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
落實監管
不得上市銷售或搞“以租代售”等變相銷售
加強保障性租賃住房工程質量安全監管。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改造前應對房屋安全性能進行鑒定,改建、改造方案必須滿足安全使用要求。鼓勵建設單位投保工程質量潛在風險保險。相關市縣人民政府要建立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規范出租管理。嚴厲打擊以保障性租賃住房為名違規經營或騙取優惠政策的行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到期仍符合條件可以重新簽訂,不得上市銷售或搞“以租代售”等變相銷售。
對于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企事業單位自有土地、產業園區配套用地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審核后可以整體轉讓,但不得改變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性質和用途;對于企業利用閑置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項目合同期限滿后自然退出;對于利用新供應土地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按照土地出讓合同中的相關約定執行。利用企事業單位自有閑置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征收拆遷時仍按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進行補償。(記者符小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