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終解釋權”歸屬的說法,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2、從文學角度看,“最終解釋權”一詞的字面意思很簡單:“最終”是指最后、末了,再沒有回旋余地。
3、“解釋”是指說明含義、原因、理由等。
4、“最終解釋權”就是,最后的說明含義、原因、理由的權力。
5、但從法律角度來講,“‘最終解釋權’是一個涵蓋多領域的比較復雜的概念,包括司法最終解釋權、學術最終解釋權、行政最終解釋權以及民間最終解釋權等。
6、”目前,我國有關法律并沒有對本文所提到的對商品促銷廣告中的“最終解釋權”這一概念作出明確解釋,而我國學術界對它也沒有比較明確界定。
7、“最終解釋權”條款按照《合同法》相關規定屬于格式合同條款。
8、為了防止對格式條款的濫用,《合同法》第40條明確規定,格式合同中,提供格式條款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9、此外,2006年7月13日商務部第7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的《零售商促銷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零售商促銷活動的廣告和其他宣傳,其內容應當真實、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誤解的語言、文字、圖片或影像。
10、不得以保留最終解釋權為由,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11、擴展資料商家條款不平等條款消費領域中存在著大量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不平等的格式條款,一些商家頻繁利用這類格式條款,逃避法定義務、減免法律責任,引起消費者的強烈不滿。
12、其中越來越引人關注的,當屬“最終解釋權”條款,即商品促銷廣告中最流行的用語。
13、“所謂格式條款,是指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訂,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又稱標準合同、標注條款、格式合同等。
14、”典型的格式條款主要存在于郵電、鐵路等壟斷性行業,在不存在壟斷性的行業,如商品零售業,為了簡化交易,節約時間,某些情況下也會使用格式條款。
15、商品促銷廣告的內容是商家預先擬定、由其單方提供、未經與消費者協商、不允許消費者予以修改或補充并且將反復適用于不特定公眾的,具有格式條款的一些主要特點,一般被認定為格式條款。
16、因此,商家在其商品促銷廣告中聲明保留“最終解釋權”的條款就屬于格式條款。
17、大多數商家在商品促銷合同中用格式條款形式保留“最終解釋權”,意圖在于使“最終解釋權”被賦予某種事先約定的契約效力,從而在與消費者發生合同爭議時,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18、參考資料:百度百科_最終解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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