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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傳說法可能源自越南《2018年反腐敗法》,但該法案中定義的貪污行為包含了多個層面,相應刑罰應該參照越南刑法中的第353-359條。事實上,其中一些罪名并不涉及死刑,若按照“侵占財產罪”規定,挪用10億及以上越南盾(約合人民幣29萬元)財產或是造成50億及以上越南盾(約合人民幣147萬元)的財產損失,將處20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是死刑。因此越南對腐敗行為的實際判罰均與網傳說法不符。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 “越南被判刑的腐敗官員不能減刑”的說法則毫無依據。越南刑法規定,“罪犯自愿補救、賠償損失或者克服后果”是減輕其刑事責任的情形之一。
事件背景
近日,中文社交平臺流傳一則消息稱,“越南出現新政,官員貪污300元以上要坐牢,貪污6萬元以上就會被槍斃,且被判刑的腐敗官員在牢里不會獲得減刑。”
明查
越南官員貪污6萬元以上就會被槍斃?
網傳說法中提到的“官員公布個人財產”行為應源自越南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由越南的“反腐敗法”規定。越南最新修訂的完整版“反腐敗法”頒布于2018年,為第36/2018/QH14號法案。2019年7月1日和2021年12月30日,越南政府分別頒布了第59/2019/ND-CP號和第134/2021/ND-CP號法令,在《2018年反腐敗法》的基礎上進行了修訂和補充。
在現行的《2018年反腐敗法》具體條款中,第一章第二條定義了“腐敗行為”。
1. 在國家機關、組織、單位任職和行使職權的人員在國家部門的腐敗行為包括:
a) 侵占財產;
b) 收受賄賂;
c) 濫用職權侵占財產;
d) 在執行任務或公務時濫用職權謀取私利;
e) 濫用職權影響他人以謀取私利;
g) 偽造工作以謀取私利;
h) 為謀取私利,為解決機關、團體、單位或地方的事務而行賄或斡旋賄賂;
i) 濫用職權,非法利用公共財產謀取私利;
k) 為自身利益而騷擾;
l) 未能履行、不恰當或不完整地履行任務或公共職責以謀取私利;
m) 濫用職權包庇為謀取私利而實施違法行為的;為謀取私利,非法阻礙、干預監督、檢查、審計、偵查、起訴、審判和判決執行。
2. 在非國有企業或組織中擔任職務和職權的人員在非國有部門的腐敗行為包括:
a) 侵占財產;
b) 收受賄賂;
c) 行賄、斡旋以解決企業或組織的事務,謀取私利。
不過,該法以規定、預防和偵查腐敗行為為主,第九章第一節第二條”對腐敗行為的處理”中指出,對有貪污腐敗行為的人員,“視其違法行為的性質和情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給予紀律處分、行政處分或者追究刑事責任。”因此,涉案金額對應的刑罰需要參照越南刑法的相應條款。
越南《2018年反腐敗法》對“腐敗行為”的定義截圖
越南《2018年反腐敗法》第九章規定截圖
據越南司法部,目前越南施行的是《2015年刑法》,2017年6月20日政府頒布的《刑法第100/2015/QH13號修正和補充法》在此基礎上進行了修訂和補充。現行刑法條款中,“職務犯罪”版塊第一節中第353條至第359條可以與《2018年反腐敗法》中規定的“腐敗行為”對應。但這些條目中的刑罰均與網傳說法不符。
第353條“侵占財產罪”規定,挪用10億及以上越南盾(約合人民幣29萬元)財產或是造成50億及以上越南盾(約合人民幣147萬元)的財產損失,將處20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是死刑。第354條“受賄罪”和第355條“濫用職權侵占財產罪”涉及死刑的規定數額同上。
越南刑法第353條規定截圖
此外,第356條“執行公務時濫用職權罪”、第357條“為謀取私利和其他個人動機濫用職權罪”、第358條“影響他人謀取私利罪”以及第359條“偽造工作罪”這些同樣是貪腐行為的條目中并沒有規定死刑。而在所有貪污罪名中,刑法規定入獄的最低腐敗數額為200萬越南盾(約合人民幣589元),亦與網傳說法不符。
越南刑法第356-358條規定截圖
越南貪腐官員入獄后不能減刑?
今年三月,越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政府監察接受國會質詢,在這次質詢中,以平福省為主的多個地區選民表示不同意“交錢以折罪”的法律規定,建議修改。
而越南《勞動報》3月21日報道指出,越南政府監察長段鴻峰(?oàn H?ng Phong)在對選民請愿書的答復中指出,“在審理腐敗和經濟案件中,以金錢減輕刑罰的補救措施在刑法中有明確規定,其中‘罪犯自愿補救、賠償損失或者克服后果’是減輕其刑事責任的情形之一。刑法還規定,因貪污財物、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的人,在被定罪后,主動交出貪污財物的四分之三以上,認罪并訂立合同,如果他們積極配合機關偵查、辦案或有顯著成績,可改判死刑為無期徒刑。”他表示鼓勵犯罪分子自覺交出貪污財產,對其犯罪行為給國家造成的后果和損害進行補救。
越南《勞動報》報道截圖
綜上所述,越南《2018年反腐敗法》對多種貪污行為進行了規定,相應刑罰應該參照越南刑法中的第353-359條。但其中一些罪名并不涉及死刑,若按照“侵占財產罪”或“受賄罪”規定,挪用(賄賂)10億及以上越南盾(約合人民幣29萬元)財產或是造成50億及以上越南盾(約合人民幣147萬元)的財產損失,將處20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是死刑。因此越南對腐敗行為的實際判罰均與網傳說法不符。“越南被判刑的腐敗官員不能減刑”的說法則毫無依據。越南刑法規定,“罪犯自愿補救、賠償損失或者克服后果’是減輕其刑事責任的情形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