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湖州一女士發布視頻稱去銀行存5萬元被要求提供收入證明,讓她覺得像是在“審犯人”,很不舒服,而抽了100元出來存49900元后,幾分鐘搞定。此事引發了網友熱議,有網友表示理解銀行的做法,也有網友覺得銀行的做法有點過了!
2月8日下午,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許浩接受上游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對于客戶資金的來源或者用途,銀行只是進行形式審查,只能詢問客戶資金的來源或者用途,金融機構記錄即可,無權強制性要求客戶提供收入證明。銀行無合法理由強行要求客戶提供的,涉嫌侵犯客戶隱私權或個人信息,客戶可以拒絕提供。
上游新聞記者注意到,2022年1月底,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等三部門聯合印發了《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計劃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辦法》提到,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村鎮銀行等金融機構為自然人客戶辦理人民幣單筆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現金存取業務的,應當識別并核實客戶身份,了解并登記資金的來源或者用途。不過,不久之后,三部門在2022年2月21日發布公告稱,原定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辦法》因技術原因暫緩施行,相關業務按原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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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許浩表示,根據《反洗錢法》第十六條規定,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為客戶提供規定金額以上的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時,應當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并登記。但是對于客戶資金的來源或者用途,銀行只是進行形式審查,只能對客戶進行詢問資金的來源或者用途,金融機構記錄即可,無權強制性要求客戶提供收入證明。
此外,根據《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對于自然人客戶辦理人民幣單筆5萬元以上現金存取業務的,銀行的工作職責僅限于“應當識別并核實客戶身份,了解并登記資金的來源或者用途”,正常情況下經詢問即可了解,不應要求客戶提供收入證明。在經詢問了解后如發現交易異常,有合理理由懷疑交易涉及洗錢或恐怖融資等情形,可根據該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化盡職調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獲取業務關系、交易目的和性質、資金來源和用途的相關信息,必要時,要求客戶提供證明材料并予以核實”。
“客戶個人信息受《民法典》《個人信息保護法》《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的保護,銀行無合法理由強行要求客戶提供。”許浩表示,涉嫌侵犯客戶隱私權或個人信息,客戶可以拒絕提供,并向銀行監督部門——銀保監會投訴銀行的違法行為。
中國社科院金融所一位不愿具名的專家則表示,由于現金的匿名性特征,可追溯性不高,在以往實踐中往往成為違法交易、洗錢、行賄受賄、逃稅等灰色行為的重要載體,銀行要求客戶提供收入證明并無不妥。
上游新聞記者 李洪鵬
編輯:鄒渝
責編:范永松 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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