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債累累是不是一定要想盡任何辦法償還?比如說變賣家中任何資產,將自己銀行賬戶里的每分錢用于還債,其實只要你是誠信之人,就算是負債累累,也可以想法院尋求幫助,在個人破產制度規定下,自己只需要還部分錢財,而自己不用當老賴,且仍舊“體面”地生活著。
今年7月16日,國家發改委等13個部門聯合印發《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個人破產制度,重點解決企業破產產生的自然人連帶責任擔保債務問題。
如今,全國首例具備個人破產實質功能和相當程序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已經順利辦結。月收入4000元、資產不到5位數,卻負債214萬余元的某破產企業股東蔡某,在法院的積極實踐下取得4位債權人的諒解,最終只需償還3.2萬余元,且能保持一定程度的生活“體面”。
這是怎么做到的?也有人表示疑問:“欠債還錢還是天經地義嗎?”
負債214萬最終需還3.2萬
據公眾號“溫州法院”消息,10月9日上午,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聯合平陽縣人民法院召開新聞通報會,通報平陽法院辦結的溫州某破產企業股東蔡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一案。
案情簡介
債務人蔡某系溫州某破產企業的股東,經生效裁判文書認定其應對該破產企業214萬余元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經調查,蔡某僅在其現就職的瑞安市某機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權(實際出資額5800元),另有一輛已報廢的摩托車及零星存款。此外,蔡某從該公司每月收入約4000元,其配偶胡某某每月收入約4000元。
蔡某長期患有高血壓和腎臟疾病,醫療費用花銷巨大,且其孩子正就讀于某大學,家庭長期入不敷出,確無能力清償巨額債務。
2019年8月12日,平陽法院裁定立案受理蔡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一案后,指定溫州誠達會計師事務所擔任管理人。管理人對外發布債權申報公告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公告后,平陽法院于9月24日主持召開蔡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第一次債權人會議。
蔡某以宣讀《無不誠信行為承諾書》的方式鄭重承諾,除管理人已查明的財產情況外,無其他財產;若有不誠信行為,愿意承擔法律后果,若給債權人造成損失,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蔡某提出按1.5%的清償比例即3.2萬余元,在18個月內一次性清償的方案。同時,蔡某承諾,該方案履行完畢之日起六年內,若其家庭年收入超過12萬元,超過部分的50%將用于清償全體債權人未受清償的債務。
本次參與表決的債權人共4名,債權人一方在充分了解債務人經濟狀況和確認債務人誠信的前提下,經表決通過上述清理方案,同意為債務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費和醫療費,自愿放棄對其剩余債務的追償權,并同意債務人可以自清理方案履行完畢之日起滿3年后,恢復其個人信用。
同時明確,自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畢之日起六年內,若發現債務人未申報重大財產,或者存在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其他逃廢債行為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恢復按照原債務額進行清償。
9月27日,平陽法院簽發了對蔡某的行為限制令,并終結對蔡某在本次清理所涉案件中的執行。最終,該案得以順利辦結。
個人破產制度不適合每個人,只要陷入了嚴重財產危機,且個人征信沒有任何問題、確實沒有錢還債的情況下的人,才有機會在這個制度下申請破產,只償還部分債務。破產期限結束后,債務人可恢復正常人身份,此前的債務也就不用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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