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安全總監、完善約談制度、細化量化事故報告時間……3月1日,新修訂的《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正式施行。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安全生產巡查制度,對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責任、調查處理生產安全事故等情況進行巡查。巡查結果作為有關負責人考核、獎懲和使用的重要參考。應當完善安全生產約談制度,對發生較大以上等級事故或者履行職責不力等情形的,及時啟動約談程序,對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有關負責人進行提醒、告誡并督促整改。
《條例》明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履職過程中,依法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決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執行,并在生產經營場所的明顯位置設置事故隱患提示標識,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的,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采取通知有關單位對相關場所、設備、設施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
《條例》突出強調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細化、量化報告時間,要求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必須1小時內報告;特殊情況下,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報告;設區的市和縣(市、區)政府應當30分鐘內直報山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據《濟南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