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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邢東偉 翟小功
水是生命之源、生存之本、生態之基。水治理是關乎發展、關乎民生、關乎生態的大事。2023年3月22日,值此第三十一屆“世界水日”之際,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員會、海南省司法廳和海南省水務廳聯合簽署《關于水行政執法與檢察公益訴訟協作機制的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推動水行政執法與檢察公益訴訟的深度協作,加強我省水務領域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共同構建依法治水新模式。
《實施細則》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關于“完善公益訴訟制度”要求,立足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水利部出臺的《關于建立健全水行政執法與檢察公益訴訟協作機制的意見》的實踐需要,從會商研判、專項行動、線索移送、調查取證、案情通報、機制保障六個方面對協作機制作出細化完善,并結合海南省實際和工作需要,吸收海南省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探索的實踐成果,納入整改承諾制、預防性公益訴訟、公益訴訟提示函等具有海南特色的司法辦案機制。
《實施細則》提出,建立水行政執法與檢察公益訴訟會商研判制度,各成員單位每年輪流召集一次會商會并適時召開專題會商研判,通報分析水行政執法、涉水領域檢察公益訴訟工作經驗和存在的問題,研究協作任務和重點事項,協商解決重大問題。檢察機關與行政職能部門結合水行政執法情勢以及熱點問題,在采砂、水土保持、水庫、河道、安全生產等水事違法行為多發領域、重點河段和敏感區域聯合開展專項行動。對重大復雜水事違法案件聯合掛牌督辦,并列舉五種作為掛牌督辦案件的情形,共同推進問題整改。
《實施細則》明確,檢察機關與行政職能部門健全完善案件線索雙向移送機制,明確案件線索移送應當遵循的原則和標準,列舉應當移送線索的四種情形及需提供的具體材料,確定檢察機關在辦案中發現的三種水事違法行為線索可以向行政職能部門通報情況、移送線索。檢察機關和行政職能部門在涉水檢察公益訴訟案件調查取證中應當配合協助,并細化規定應當配合協助的具體事項。規定檢察機關與行政職能部門定期相互通報涉水領域違法案件及檢察公益訴訟案件辦理情況,明確案情通報的時間、范圍和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強調,要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的原則,建立健全公益訴訟提示函等制度,對可能存在危害水資源、水環境、水生態、水利工程安全的行為,檢察機關依法開展預防性公益訴訟工作。要通過建立聯絡制度、健全完善磋商和整改承諾機制、推進信息共享、開展技術協作、深化業務交流、注重宣傳引導等協作保障機制,不斷推進海南水務工作高質量發展。
下一步,海南省檢察機關將與行政職能部門共同推進落實《實施細則》,立足各自職能,加強協作配合,形成保護合力,依法準確有效打擊治理水事違法行為,共同維護好海南的水資源、水生態、水環境,不斷提高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