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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注·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
“漯河是中國食品名城,有人民法院在知識產權方面的保護,我們這些民營食品企業對今后發展更有信心了!”4月23日,面對河南省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王曉東的主動回訪,漯河市某休閑食品公司負責人感慨道。
原來,該食品公司在漯河市某便利店發現,便利店售賣的產品與自家生產的“魔芋爽”文字標識相同,認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遂將便利店、某生產廠家及委托生產方訴至漯河市召陵區人民法院,訴請適用懲罰性制度賠償50萬元。
法院一審認為,被告在被訴產品上使用“魔芋爽”作為其產品名稱,屬于擅自使用原告具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構成不正當行為,遂判決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案涉產品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5萬元。
“在二審中,雖然原告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因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和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但綜合考慮原告案涉產品知名度、銷售量、公司規模大小、侵權行為持續的時間、本地區類案判決結果及原告維權合理開支,遂改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20萬元。”漯河中院法官劉繼偉解釋說。
此案僅是漯河法院依法保障食品生產企業降低維權難度,優化舉證規則,讓索賠更便捷的其中一案。
漯河中院在涉企業知識產權具體案件中明確裁判規則,權利人已盡其所能積極舉證,能夠合理推算出侵權獲利的,依法支持其索賠數額;被訴侵權人怠于舉證或舉證不充分的,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相應證據材料的情形,依法適用舉證妨礙責任承擔制度計算損害賠償;明確證據保全的適用標準,通過及時恰當的保全措施,補強當事人舉證能力,促進查明案件事實,減輕當事人的證明負擔;對完全以侵權為業的侵權人,堅決適用銷售利潤率確定侵權獲利的具體計算方式,以侵權為業、侵權規模大、持續時間長等作為“情節嚴重”的考慮因素,實現懲罰性賠償的倍數與侵權行為的主觀惡意和客觀情節相協調。
“我們嚴格落實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對故意侵權、重復侵權和規模侵權行為,對涉及食品、藥品等關系群眾民生切身利益的案件,依法從高認定賠償數額,提高違法成本,有效威懾和遏制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王曉東說。
據介紹,2022年,漯河法院共受理各類知識產權案件1071件,同比增長11%,無申請再審及再審案件,審結1062件,結案率達99.16%,同比上升5%。為形成快速處理知識產權糾紛的合力,漯河中院聯合市仲裁委、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市場監督等部門印發10個文件,建立知識產權保護信息共享、協作執法、案件指導、行政調解與司法確認對接等機制,節約了司法成本,提高了訴訟效率,減輕了當事人訴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