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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王瑩 通訊員 陳麗云 張芯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十二件濕地生態保護典型案例,福建省泉州市惠安縣人民法院審理并報送的“鄭某元等污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入選。
2019年至2021年3月期間,鄭某元及其子鄭某平擅自在泉州臺商投資區洛陽鎮白沙村海江大道開辟三個地塊用于收納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大肆招攬他人前來傾倒生活垃圾和工程渣土等建筑垃圾,后莊某東、黃某源、郭某平等人亦先后參與,涉案人員共收取垃圾傾倒費用近百萬元。
經鑒定,案涉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經混合傾倒、填埋,其中多種重金屬和監測因子含量超過基線水平,對土壤和地表水環境造成污染,后期清理垃圾廢物費用達999萬余元。惠安縣檢察院以污染環境罪對鄭某元、莊某東、黃某源、郭某平提起公訴,并對該四人及福建某建設工程公司等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訴請鄭某元等被告根據各自責任承擔生態環境恢復費用及清理措施費用共計999萬余元、鑒定費27萬元。
惠安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鄭某元、莊某東、黃某源、郭某平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傾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造成公私財產損失達一百萬元以上,構成污染環境罪,且屬情節嚴重。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和悔罪表現,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至六年不等,并處四萬元至三十萬元不等的罰金,追繳各自違法所得。
根據案件實際情況,結合檢察機關訴訟請求,法院判決鄭某元等十名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在各自責任范圍內承擔相應生態環境修復費用992萬余元、鑒定費用27萬元,合計1019萬余元,并就其污染環境行為以書面形式在省級以上報刊進行登報道歉。
宣判后,莊某東等部分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生效后,法院針對案件反映出的市容環境衛生執法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治理等工作中存在的短板問題,向當地行政主管部門發出司法建議,督促相關部門及時組織清運案涉固體廢物,并完善工作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