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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桐廬縣市場監管局接群眾舉報,稱在一超市購買的一款白酒標簽上標有“開蓋有獎萬人樂享”等信息,但未標注中獎概率、獎品數量等依法應當明確公布的有獎銷售信息。市場監管執法人員隨即開展核查,發現舉報人反映的產品系某農產品配送有限公司委托他人生產并通過分級銷售的方式銷售至舉報人所購產品的超市。
據介紹,2022年4月22日,桐廬縣市場監管局曾對該公司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作出過行政處罰,但該處罰決定認定的涉案產品數量與桐廬縣市場監管局在核查前述舉報時發現的數量不符。2023年4月12日,桐廬縣市場監管局對該公司立案調查。在案件調查過程中,該公司自述其在接受2022年桐廬縣市場監管局對其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一案調查時,為了可以獲得從輕處罰,故意不如實提供實際生產、銷售未標注具體中獎概率或者獎品數量、兌獎方式等信息的白酒批次與數量。
鑒于在2022年4月22日對該公司不正當有獎銷售一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后,未發現該公司存在銷售未標注具體中獎概率或者獎品數量、兌獎方式等有獎銷售信息的白酒的行為。桐廬縣市場監管局就該公司在接受不正當有獎銷售案件調查過程中,提供的部分材料與事實不符,故意隱瞞與案情有關事實的行為,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依法對其處以罰款2萬元。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妨害監督檢查部門依照本法履行職責,拒絕、阻礙調查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對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調查,是市場監管部門的責任,而協助、配合監督檢查部門工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真實情況,是被調查對象的義務。在上述案件中,企業在接受市場監管部門對其違法行為的調查時,自認為通過提供虛假材料,故意隱瞞部分事實可以獲取從輕處罰,對法律缺乏敬畏之心,最終因妨礙調查被罰款2萬元。
在此,桐廬縣市場監管局提醒經營主體在接受市場監管部門調查時,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千萬不能自作聰明,隱瞞事實,甚至轉移、隱匿、銷毀證據材料,最終落得“偷雞不成蝕把米”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