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劉銘)四川省市場監管部門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場監管風險最突出的領域,統籌“春雷行動2023”和“鐵拳”行動,集中力量開展執法行動,嚴厲查辦一批民生領域性質惡劣的違法案件,達到“查處一案、警示一批”的效果。3月22日,四川省市場監管局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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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隴縣新政鎮巴旺子外婆菜餐飲店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案
2023年1月3日,南充市儀隴縣市場監管局接到群眾舉報稱,儀隴縣新政鎮巴旺子外婆菜餐飲店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經查,當事人未在店內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服務員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從而造成食品浪費的違法行為。儀隴縣市場監管局于當日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2023年1月6日,執法人員再次對當事人檢查時,發現其仍存在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導致食品浪費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的規定,構成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的違法行為。2023年1月18日,儀隴縣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中江縣通濟鎮正強化肥經營部等6家化肥經銷商銷售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案
2023年1月16日,德陽市中江縣市場監管局收到《檢察意見書》,中江縣人民檢察院建議中江縣市場監管局對中江縣通濟鎮正強化肥經營部等6家化肥經銷商銷售以不合格化肥冒充合格化肥的行為進行依法查處。經查,2022年3月31日至2022年4月2日期間,第三方檢驗機構四川藍城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6家當事人銷售的共計24批次化肥進行了抽樣,經檢驗,其中20批次化肥被判定為不合格。6家當事人銷售的不合格化肥共計347.99噸,貨值金額共計59.16萬元。
6家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構成銷售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為。2023年3月8日,中江縣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6家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6家當事人作出沒收不合格化肥共計347.99噸,罰款共計147.9萬元的行政處罰。
成都中鐵二局瑞城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的要求履行安全職責案
2023年1月10日,成都市溫江區市場監管局對成都中鐵二局瑞城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電梯進行安全檢查時,發現該電梯五方對講、應急照明無效。經查,當事人使用的電梯半月維護保養記錄單上反映出其未及時排除隱患,未對電梯五方對講、應急照明等進行維修。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間,在維保單位提醒當事人電梯存在安全隱患25次的情況下,當事人在長達一年的時間仍未組織維修,且繼續使用該電梯。
當事人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成都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構成涉嫌未按照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的要求履行安全職責的違法行為。溫江區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1月18日作出立案決定,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達州市鑫聯創酒吧有限公司等3家娛樂場所涉嫌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2023年1月10日,達州市通川區市場監管局聯合通川區公安局對娛樂場所開展檢查時,在達州市鑫聯創酒吧有限公司等3家娛樂場所處查獲涉嫌侵犯“馬爹利”“XO”“軒尼詩”等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洋酒共計262瓶,貨值金額共計22.41萬元。經“馬爹利”“XO”“軒尼詩”等商標權利人授權的代理委托人上海精萃知識產權代理公司鑒定,上述洋酒侵犯“馬爹利”“XO”“軒尼詩”等注冊商標專用權。
3家當事人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構成涉嫌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的商品的違法行為。通川區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1月12日作出立案決定,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徐某某涉嫌欺詐消費者案
2023年1月13日,自貢市榮縣市場監管局根據投訴舉報線索,對徐某某在成宜高速榮縣服務區經營的“養生堂”土特產店進行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主要經營鹿茸、三七、天麻、鹿鞭等滋補類商品,經營中雇傭“托兒”假裝購買商品,以“現身說法”的方式誘導消費者購買上述商品。當事人以“托兒”的方式誘導消費者共完成交易59筆,涉案金額28萬余元。
當事人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構成涉嫌欺詐消費者的違法行為。榮縣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1月15日作出立案決定,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成都萬達國際電影城有限公司遂寧萬達店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案
2023年1月4日,遂寧市市場監管局在網絡監測中發現成都萬達國際電影城有限公司遂寧萬達店在“淘票票”手機APP購票平臺上告知消費者“3D眼鏡收費”的案件線索。經查,3D眼鏡作為觀看3D電影的必需設備,當事人有義務提供3D眼鏡保障消費者能夠順利觀看3D電影。2022年4月29日開始,當事人通過其店堂內宣傳告示牌、“美團”“淘票票”“萬達電影”等APP購票界面標注等方式告知消費者,觀看3D電影需自備3D眼鏡或在影院前臺購買3D眼鏡。截至案發,當事人共向消費者銷售3D眼鏡1012副,銷售金額6385元,違法所得4624元。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四川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構成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2023年2月21日,遂寧市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4624元、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