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全媒體記者 李曉哲 實習生 王馨瑩
4月28日,新修訂的《青島市教育督導條例》經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待報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后于7月1日起施行。修訂后,該條例明確了督學配備比例,規定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督學與學校數不少于1:5的比例配備督學。
兼職督學連續任職不得超過三個任期
當天舉行的發布會上透露,原有的《青島市教育督導條例》于2000年制定,為本市教育督導工作依法有序開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但隨著國務院《教育督導條例》《山東省教育督導條例》相繼出臺、修訂以及新時代教育督導體制機制改革深入推進,原有條例已經不能滿足本市教育督導工作的形勢需求。市人大常委會將該條例修訂作為一項重要的地方立法工作任務抓實抓好,力求通過法治方式解決教育督導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問題,規范和引導教育督導依法科學有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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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后的條例共6章41條,分為總則、督學、督導實施、督導結果運用、法律責任、附則。
修訂后,該條例更加明晰了加強督學隊伍建設、夯實教育督導人才基礎這一目的。條例明確了督學配備比例,規定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督學與學校數不少于一比五的比例配備督學。明確督學任職時間,規定兼職督學的任期為三年,可以連續任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三個任期。規范督學履職行為,明確了督學履職過程中的禁止性行為,細化了督學應當回避的情形,并對教育督導機構對督學的管理和履職保障作出了規定。
條例規定,督學應當具備7個條件,其中要求督學需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高級以上的專業技術職稱,有較高的教育理論水平;要從事教育、教學或者教育管理工作10年以上,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和溝通表達能力,工作實績突出。
實施教育督導問責細化問責情形
條例還完善了督導實施機制,確保工作運轉規范高效。完善和細化教育評估監測的內容和事項,同時在方式上明確教育督導機構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第三方專業評估監測機構或者其他社會組織,承擔相關評估監測工作。規范教育督導實施程序,對教育督導實施措施、教育督導實施重點環節、被督導單位限期整改和教育督導機構復查等作出了明確規定。突出監督與指導并重,規定教育督導機構對被督導單位實施教育督導,應當根據督導中發現的問題,結合被督導單位發展實際,提出有針對性的督導建議,指導被督導單位改進工作。
條例強化督導結果的參考作用,明確將督導督導報告作為對被督導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并將督導報告和評估監測報告作為制定教育政策、作出教育決策和配置教育資源的重要參考。增強督導結果與其他相關工作的協調聯動,明確構建教育督導與監察、審計、督查、考核等相貫通的監督體系,并建立教育督導與教育行政執法聯動機制,實現督導結果共享。
條例還細化問責情形,明確被督導單位存在貫徹國家教育方針政策不力、履行教育職責不到位、辦學行為不規范、教育教學質量下降、校園安全問題較多等情況的,對被督導單位及其相關責任人實施教育督導問責,同時對問責方式、向社會公開等作出規定。增加被督導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妨礙教育督導機構、督學依法履行職責情形的法律責任,為確保教育督導工作依法有序開展提供堅實保障。
政府部門三年一“大考”確保督導見實效
近年來推進教育公平等社會普遍關注的教育熱點問題的督導,條例也進行了明確。
條例明確了對政府有關部門的督導事項,規定將社會關注的統籌推進教育公平和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各級各類教育協調發展情況,教育經費的投入、管理與使用情況,學校辦學條件的保障與改善情況以及學校規模、班額達標情況,推進學校、家庭、社會協同育人情況等作為教育督導機構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實施教育督導的重要事項進行督導。
條例還細化了對學校的教育督導內容,規定將人民群眾關心的依法依規辦學情況,師德師風、教師專業發展等教師隊伍建設情況,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配備、管理與使用情況,校園安全、師生身心健康以及權益保護等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等作為教育督導機構對學校實施教育督導的重要內容加以督導。
結合本市教育督導工作實際,調整綜合督導、專項督導周期,確保督導工作成效,條例規定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每三年至少實施一次綜合督導或者專項督導;對本行政區域內管轄的學校每三至五年實施一次綜合督導,并根據需要就教育普遍性問題和重點工作等開展專項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