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9月1日實施,北京市城市管理委昨日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條例》落實情況。北京青年報記者獲悉,本市戶外廣告牌匾標識設置應與城市區域功能和風貌相適應,避免“千店一面”。同時,《條例》確定了設施設置前的安全影響評估制度,防止出現戶外廣告牌匾標識傷人、毀物等安全事故。據悉,本市計劃三年內實現建成區的街區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全覆蓋。
規范戶外廣告三年內完成設置規劃
北京市人大城建環保辦法規處處長李媛表示,今年5月27日,《條例》經由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將于9月1日實施。《條例》共七章五十七條,分為總則、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標語宣傳品、安全維護與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
《條例》考慮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的不同特點、用途,對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實行“規劃”管理;對牌匾標識的設置實行“規范”管理;對標語宣傳品的設置實行“許可”管理。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二級巡視員謝國民表示,根據《條例》規定,建成區尚未編制街區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的,應當在條例實施后三年內完成編制工作;尚未制定街區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市城市管理委已向各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重點站區管委會安排部署了街區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編制工作。目前,各區、各地區均制定了工作計劃,將根據市級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專項規劃和街區層面控制性詳細規劃,結合街區功能和風貌特點,組織編制街區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進一步健全戶外廣告設施規劃體系,實現設施設置有規可循。市城市管理委將繼續加強對各區、各地區編制街區規劃的指導和服務,在三年內實現建成區街區規劃全覆蓋。
防止傷人毀物確定安全評估制度
謝國民表示,為加強設施安全管理,防止出現傷人、毀物的安全事故,《條例》確定了設施設置前的安全影響評估制度,進一步強化了設施所有人的安全主體責任,明確了政府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安全管理責任。
首先,《條例》確定了附著式設施設置前的安全影響評估制度,在建筑物、構筑物上設置附著式戶外廣告設施或大型固定式牌匾標識的,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事先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就戶外廣告設施對建筑物、構筑物安全的影響進行評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設置。
其次,《條例》強化了設施所有人的安全主體責任,包括對設施進行日常的安全檢查和維護維修,保持其安全、牢固,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及時整改或者拆除;對大型或者超高設施,應委托專業機構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鑒定,并將安全鑒定信息上傳至綜合服務信息系統;對連接互聯網的電子顯示裝置控制系統開展日常網絡安全檢查檢測;在氣象部門發布雨、雪、大風等藍色以上預警信號時,及時對設施進行安全檢查;對于設施存在的隱患,采取加固、拆除治理措施。
再次,《條例》明確了政府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安全管理責任。
鼓勵自主設計避免“千店一面”
謝國民介紹,《條例》明確規定了牌匾標識依照規范設置管理的要求,由市城市管理部門制定固定式牌匾標識設置規范,明確牌匾標識設置位置、規格、安全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各區在此基礎上,根據不同區域功能、風貌特色和單位特點,編制區域固定式牌匾標識設置指引,指導商家、企業設置牌匾標識。
同時,《條例》也規定了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市城市管理部門可以組織市政府有關部門編制特定區域的固定式牌匾標識設置規范。這體現了“分區分類”管理的原則,避免了“一刀切”。商家設置牌匾標識,要符合設置規范,并與建筑風貌、周邊景觀相協調,不能出現法規明令禁止的情形,比如超出建筑物頂部外輪廓線等。
今年,市城市管理委會同市商務局印發了《北京市商業街區店鋪招牌設置規范(試行)》,指導商業街區內的商業經營者規范、美觀、自主設計和設置店鋪招牌,在符合街區風貌要求基礎上,鼓勵、引導經營者自主設計、設置體現企業文化內涵和特色的店鋪招牌,為經營者提供了創意空間,避免形成“千店一面”的同質化現象。
履行安全管理責任納入執法監管范疇
北青報記者了解到,《條例》圍繞進一步提升精細化治理水平,在加強對違規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等違法行為的執法方面,明確了執法部門、執法措施、法律責任等內容,為下一步更好開展執法工作,提供了強有力的制度保障。
市城管執法局執法總隊總隊長耿碩介紹,《條例》中涉及的14項城管執法案由中,有9項為新增職權。例如,為違法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提供載體、電子顯示裝置不符合設置規范、所有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責任等。
耿碩特別提出,《條例》增加了一些針對設置戶外廣告等設施的管理要求,并將其納入了執法監管范疇,同步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例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違反規劃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提供設置載體。對違反規定的,由街鄉鎮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此,相關單位和人員在設置戶外廣告等設施時,需要特別注意。(記者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