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
(一)凡有意愿落戶實驗區的區外戶籍人員,均可申請落戶。
(二)實驗區外戶籍人員可在區內合法穩定住所地址申請落戶;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可在城鎮租賃的私有住房(經區不動產登記部門備案登記)所在地址申請落戶;無法提供落戶地址的,可在實驗區內的公共地址申請落戶。
(三)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實施。調整戶口落戶條件實施細則和新落戶人員的就業就學、醫療衛生等公共服務及權益保障配套政策,由實驗區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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