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蘇州某公司運營經理批評一員工“下班就走”,員工拒絕加班后在工作群內回懟,“早上要求按時到,下班卻不能按時走”……
紅星新聞記者了解到,此事發生在蘇州愛洛克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當事人李星(化名)是這家游戲公司的運營人員。5月15日晚,李星準備下班時,運營經理批評其某項工作沒做完,下班就走,工作不努力。李星回應這項工作“本來要求周二完成沒有要求周一完成”,并在工作群里寫下“小作文”控訴公司加班風氣。
(相關資料圖)
李星稱,事發第二天,他與公司簽了自愿離職書,其后卻收到公司關于他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被開除的通知。李星將此事發帖后,公司撤回了處分通知,但他堅持要求公司發公告說明此事,并通過全體郵件和工作群公告向他道歉。
蘇州愛洛克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人力資源經理在接受紅星新聞記者采訪時稱,目前公司正配合勞動監察部門反饋情況。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表示,正在調查此事。
↑李星與運營經理的聊天截圖 受訪者提供
經理批評員工“下班就走”,員工拒絕加班,簽自愿離職書后被開除
“00后”李星在蘇州愛洛克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做運營工作有半年時間。據李星介紹,5月15日晚,他把當天的事情做完后,按時下班,但公司的運營經理卻要求他加班。
這位經理問李星,“周一要完成的活動分析”,他回應“沒空寫,明天寫”,經理對此回復“下班就走,肯定沒時間寫,確實努力了沒寫完還說的過去,這樣的工作態度怎么把工作做好”等話語。
李星回應,“活動分析本來是周二完成”“下班了不準準時走?”……
李星接受紅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自己之前“加了挺多天班了”,因為最近“睡眠不太好,想早點回家睡覺”。上述工作群截圖顯示,他用一段近300字的“小作文”批評了公司的加班風氣,認為公司“動不動就是態度和不努力說事”。
↑李星在工作群聊天截圖受訪者提供
李星表示,第二天早上到公司后,在他從未向公司表達過自己有離職想法的情況下,公司的人事職員直接給了他一張自愿離職書。
“我就想著辭職算了,離開這個公司。”李星說。但他簽完自愿離職書,交接完工作,在離開公司的路上,卻忽然收到了公司發給全體員工的關于他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紀律處分通知。
這則通知稱,李星在職期間,不服從工作安排,在公司內使用辱罵性語言,散布有損他人名譽、公司形象的言論。依據公司《員工手冊》之“公司紀律處分細則”相關規定,給予其開除處分。
李星認為這則通知里的“開除處分”和讓他簽的自愿離職書自相矛盾。“我不認為我在群里面說的話是侮辱性言論,或者說帶來不好的影響。相反,我覺得我的話句句在理。”
李星表示,自己將此事發帖后,公司現已撤回上述針對他的處分通知,但他希望公司能發公告說明此事,并通過全體郵件和工作群公告向他道歉。另外,李星希望公司能給他違規開除員工補償金和本月應得工資。
5月18日,李星表示,公司還沒聯系他,他準備了材料準備勞動仲裁。
當地勞動監察部門稱,此事還在調查處理中。
涉事公司回應:處分通知措辭有所不當已經撤銷
該公司的兩位在職員工均表示,關于李星的開除處分通知確實是發了后又撤回了,隨后公司又新發了一則關于此事的聲明,“換了個自愿離職的版本”。
聲明稱,李星在職期間多次未按時或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務。2023年5月15日工作室總經理在核對部門整體工作進度時,因其未按照要求及時完成工作任務,與其確認工作進度的過程中,李星個人在項目群中針對工作室總經理發表過激言論,該言論對公司絕大部分努力工作的同事構成了侮辱,在項目及部門同事間造成不良影響。
5月16日上午人力資源部與雙方開展線下面談,過程中李星依然言語攻擊工作室總經理。之后李星主動提出離職,并于上午10點半辦理完結離職流程,簽署離職交接單及離職聲明,雙方勞動關系已正常解除。
關于此前發布又撤回的開除處分通知,該聲明指出,李星拿著離職證明離開公司后,為消除其個人行為在公司內部造成的不良影響,人力資源部在公司內部群發布關于李星違反規章制度的處分通知。鑒于李星本屬自愿離職,已與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且公司酌情考慮亦認為處分通知措辭有所不當、用詞過重,現已撤銷。
關于此聲明的內容,紅星新聞向該公司董事長李濤進行了核實。他表示,根據公司的內部通知和后續發布的聲明可以了解,“所有矛盾來源并不是加不加班,而是在于語言攻擊同事,只不過別有用心的人把輿論引導向加班問題。”
↑公司曾經發布的處分通知受訪者提供
律師看法:員工離職后被“開除”涉嫌侵犯其名譽權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輝認為,在員工簽了自愿離職書后,就意味著其與公司解除了勞動關系,所以員工在當前情況下是拿不到經濟補償金。公司后面給出的開除處分,實際上沒有任何的法律意義。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表示,如果公司讓員工簽自愿離職書又通報批評員工進行開除,這種行為是不恰當、相互矛盾的,也有法律風險。員工已簽訂自愿離職書,就不再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了。
如果公司公開發通報將員工開除如與事實不符,并且會降低員工的社會評價,侵犯了員工的名譽權,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員工有權要求公司承擔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侵權責任。
付建介紹,雖然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的需要可以延長勞動時間,但必須征得勞動者的同意,而且延長的時間通常每天不能超過1小時。用人單位強迫加班還沒有加班費的做法,顯然違反了勞動法。沒有加班費的情況下,員工有權拒絕加班,且不能因此被認定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付建表示,類似事件反映出個別企業在管理上存在諸多問題,首先是缺乏對勞動者最基本的尊重,無論是規章制度還是處理問題的態度,都沒有考慮員工的合法權益。
紅星新聞首席記者 吳陽 實習生 牛秀敏
編輯郭莊 責編 馮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