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地鐵男子被誣偷拍”事件有了新進展。被冤男子何先生表示已委托律師準備起訴。
這一事件引起關注,起于6月12日何先生在社交網絡發布的一篇文章。何先生在文中表示,11日晚,他搭乘成都地鐵,行至火車南站地鐵站時,車廂內兩年輕女子稱看到他的鞋子閃綠光,指責他用微型攝像頭偷拍。何先生隨后被地鐵安全員控制,并被帶到派出所。民警仔細檢查了他的鞋子后,證實并沒有藏有攝像頭。但兩名女子一直沒有真心道歉。所以,何先生決定起訴兩名女子。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根據何先生的描述,他在車廂里就被地鐵安全員控制,并被迫當眾脫鞋、脫襪子,而在下一站被帶到站臺后,又在站臺上靠墻站了半個多小時,被來來往往的乘客關注。當他最終走出派出所,已經是第二天凌晨5點多。何先生表示,從調解室出來之后,他感到胸痛,應是情緒太過壓抑造成的。
何先生起訴兩名女子,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充分的法律依據。
民法上,兩位女子的行為,涉嫌侵犯何先生的名譽權。警方已經通過細致的檢查確認何先生身上并沒有攝像頭,所謂偷拍指控被證實是虛假的。而何先生被當眾指責偷拍,又被迫在車廂、站臺等人流量極大的場所以“嫌疑犯”的姿態“示眾”半個多小時,無疑給他帶來精神損害,也會貶低其社會聲譽。而在警方調查還何先生清白后,誣告的女子并無歉意,只有其中一人不痛不癢地說了一句“對不起”。何先生有權要求兩女子在造成名譽損失的范圍內賠禮道歉,恢復名譽,并賠償精神損失。
而在治安管理法甚至刑法層面,兩名女子也可能涉嫌違法甚至犯罪。刑法規定,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構成誣告陷害罪。還有侮辱罪和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治安管理處罰法同樣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即使達不到犯罪的標準,也違反治安管理法,可以處拘留或者罰款。
兩名女子沒有充分依據就指控何先生偷拍,而這一指控足以使何先生受到治安管理處罰,兩名女子的行為可能構成治安管理處罰法上的誣告陷害行為。
當然,根據法律規定,并非有意陷害,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不構成犯罪。具體到此案中,到底是有意陷害、誹謗,還是錯告,需要司法機關根據證據來認定。
最近一段時間,“誣陷偷拍”事件頻發,值得反思。與成都地鐵男子被誣偷拍事件相比,廣州地鐵大叔被誣事件無疑更加惡劣。大叔已經自證清白沒有偷拍后,涉事的川大張姓研究生仍將其視頻發到網上,并稱其為“猥瑣老頭”,而且該視頻傳播極廣,情節非常嚴重。所幸大叔及家人寬宏大量,在張某“痛哭道歉”后,主動放棄了進一步的追究。
這體現了大叔及家人寬容的風格。但從另一方面想,如果濫告甚至誣告而不需要付出任何代價,誣告之風難免盛行,所有人都會沒有安全感。也正是因此,這次成都地鐵誣告事件,網民一邊倒支持何先生追究到底,讓誣告者付出代價,也警示后來者。
當然,不可否認,隨著夏天來臨,公共場所難免存在偷拍現象。但也要看到,被偷拍的不只有女性,偷拍者也不只有男性。社交媒體上,偷拍并上傳“小鮮肉”照片的也比比皆是。如果有充分證據證明對方偷拍,被偷拍者,無論女性還是男性,都可以主張自己的權利。但既然要公開指控,就要承擔指控失實的法律責任。不可能只享受權利而不承擔義務。
如果認為自己被偷拍,或者被人指控偷拍,要怎么辦?最好的辦法就是報警。即使有充分證據認為自己被偷拍,個人其實也無權要求查看對方的手機,更不用說只是“懷疑”了。即使是地鐵安全員,也沒有執法權,只有警方有權處理。在等待警方到場期間,應該冷靜處理,不應發生激烈沖突。一般情況下,公共場所都有視頻監控,但一些監控可能不會錄音,所以可以錄音保留證據。而且錄音不像拿手機對著對方錄像那樣有侵略性,可以避免沖突升級。當警方到場后,就服從警察的指令行事。而在警方查清事實后,就可以根據事實分清法律責任。如果確實有偷拍,自然要承擔偷拍的責任,而如果是誣告,被誣告者自然有權追究,誣告者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只有偷拍者和誣告者都被處罰,才能各得其所,所有人的安全感都得到守護。
辛省志
此前報道:
男子乘地鐵被指鞋面裝攝像頭偷拍,目擊者:當事人配合要求脫鞋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