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先生工作的企業由于經營不善倒閉了,2020年1月辦理失業保險待遇,按規定可以領取10個月的失業金。近期他在新的企業重新就業,按規定重新就業后不能再領失業金。現在陳先生有疑惑,從失業開始到重新就業共領取6個月失業金,仍有4個月未領取,未領取的期限會作廢嗎?
《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八條明確:“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后重新就業并參加失業保險,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再次失業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與前次失業應該領取尚未領取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失業人員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原繳費時間予以保留,重新就業并參加失業保險的,繳費時間累計計算……”
從上述規定可知道,陳先生的情況屬于重新就業并參加失業保險,應該停止繼續發放失業金。就業后參加失業保險繳費時間可以重新計算。現在陳先生已經領取了6個月的失業金,剩下4個月的失業金領取期限。如果陳先生以后再次失業,重新繳費后的失業金領取期限與上次尚未領取的期限(4個月)可以合并計算。因此,未領取的期限不會作廢。
溫馨提示:《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第四十條要求失業人員有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情況,應當及時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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