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湖南堅決貫徹中央部署,加強統籌協調,健全制度機制,強化制約監督,不斷提高執法司法質量、效率和公信力。2019年,全省民調顯示,受訪群眾滿意率達90%以上。
一、統籌推進。一是明確26項執法司法制約監督具體任務,把司法責任制綜合配套改革納入省委深改委年度改革要點,實行清單式管理、項目化推進。二是出臺執法監督實施細則,加強執法檢查和案件評查,推動政法單位健全內部監督機制,實現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執行權有序運行。三是把落實改革任務、健全相應制度機制等納入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內容,納入黨風廉政建設和政績考核體系。
二、健全機制。一是完善審判監督管理機制。制定司法人員職責清單,統一裁判尺度。制定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法官懲戒暫行辦法及程序規定,強化懲戒問責。二是完善檢察制約監督機制。細化12項司法流程規范,構建實時動態的案件監管體系。建立案件質量評價指標體系,建立完善案件管理與檢務督察銜接機制,同步加強對“案”和“人”的監督。三是完善執法動態監督機制。創造性推行刑事案件入口、審核、出口“三統一”機制。建設覆蓋全省的公安執法辦案管理中心,做到視頻監控全覆蓋、執法活動全記錄。
三、破解難題。一是健全落實防止領導干部干預司法等“三個規定”的配套制度,出臺司法人員與律師交往“十二條禁令”,對領導干部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全程留痕、有據可查。二是指導出臺院庭長監管職責意見,細化監管“四類案件”17項情形,厘清依法監管與不當干預的界限。三是針對證據標準統一難,強化案件標準指引;針對證人出庭難,健全出庭保障機制;與省紀委出臺職務犯罪案件銜接辦法,明確提前介入等“七項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