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駛出事故,欲“私了”簽協議。那么,酒后簽訂的協議有沒有法律效力?近日,澄邁法院判處了一起因醉酒駕駛引起的合同糾紛案。
6月,符某在駕駛轎車時因操作不當,撞上停放在路邊的2輛小型轎車,造成3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澄邁公安局交警大隊出警處理,在民警勘察現場時,符某為逃避法律處罰與被撞車主何某簽訂了《交通事故協議書》,約定了賠償事宜。在民警勘察取證后,發現符某涉嫌飲酒,并將其帶至醫院進行抽血送檢。經鑒定,符某的結果為血液內酒精濃度為168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之后,符某因危險駕駛罪被法院依法判處拘役2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在符某被拘役后,車主何某因其未履行約定支付賠償,遂訴至法院。庭審中,符某辯稱簽訂協議時是醉酒狀態,且當時選擇私下和解是為了逃避法律處罰,現已被法院判處刑罰,協議應當無效。
該院審理查明,雖然被告符某在發生交通事故時為醉駕狀態,但雙方是在交通事故發生幾個小時后才自愿簽訂協議。被告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其簽訂協議時仍處于意識不清醒的狀態,或存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情形,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時,對于被告提出雙方簽訂《交通事故協議書》是為了規避法律,現其已接受刑事處罰,不應再賠償原告車輛損失的主張,于法無據,不予采信。最后,車主何某勝訴,被告符某應當支付賠償金3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