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口市人大常委會印發公告,《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海口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條例〉等兩件法規的決定》已由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準,現已施行。
海口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八次會議決定,對《海口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條例》和《海口市房屋租賃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修改后的《海口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條例》,進一步明確了相關職責權限和法律責任。其中,綜合執法部門行使行政處罰權的具體范圍,根據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決定,由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
綜合執法活動實行屬地管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區綜合執法部門管轄。“兩個以上區綜合執法部門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立案的區綜合執法部門管轄。”
當事人未按照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綜合執法部門可以依法采取按日加處罰款、納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以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等六種措施。
修改后的《海口市房屋租賃管理條例》,進一步明確了相關法律責任,加大了處罰力度。
其中,出租住宅房屋未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或者人均租住建筑面積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標準,或者將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出租供人員居住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罰款標準由原條例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于不按規定辦理房屋租賃備案手續的,單位逾期不改正的,罰款標準由原條例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記者林文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