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日,近日,鯉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了一起未成年人消費糾紛案例,給家長以警醒和維權借鑒。
日前,鯉城區開元市場監管所接到一起消費投訴:13歲的小周(化名)未經家長同意,在蘋果手機店購買了一臺價值約3000元的平板電腦。母親發現后,要求商家退貨退款。商家表示,平板電腦已拆封且數據線、充電頭劃傷,無法退貨。小周的母親與商家多次交涉無果,遂向開元市場監管所請求調解。
接到投訴后,該所立即著手展開調解,調解人員先向投訴人了解購買情況,發現商家在出售平板電腦時沒有開具發票。經聯系手機店負責人,確認商品售出總價為2921元。商家認為商品較特殊,為電子產品,已拆封且數據線、充電頭均有劃傷,影響二次銷售,所以不予退貨。調解人員耐心調解,依據《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及二十二條規定向商家做了細致的法律宣傳與解讀,最終商家意識到將平板電腦賣給未成年人的行為不妥。最終,商家同意退款2237元,雙方簽訂了投訴調解書,該投訴件調解成功。
《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調解人員表示,本案例中該消費者只有13周歲,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一方面,購買2921元的平板電腦的行為,顯然超過13周歲孩子的認知能力,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另一方面,在這種情況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買賣合同,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其母親對孩子的購買行為持否定態度,第一時間作出不予追認的意思表示。綜上所述,商家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達成的買賣合同,是無效的,商家理應退還購買平板電腦費用。(記者王麗虹 通訊員陸蘭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