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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出臺《云南省見義勇為基金會關于規范對特定人員的特定行為進行表彰及獎勵慰問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對具有法定職責的現役軍人、人民警察、消防員和具有特定義務的警務輔助人員、保安等特定人員的特定行為納入見義勇為表彰獎勵慰問進行規范。
據云南省委政法委見義勇為工作中心主任、省見義勇為基金會副秘書長兼辦公室主任張克誠介紹,近年來,云嶺大地凡人善舉層出不窮、善行義舉蔚然成風,但依然存在一些特定人員的特定行為沒有獲得表彰獎勵的情況。《指導意見》的出臺,確保全省統一尺度對部分特定人員的特定行為確認為見義勇為行為和進行獎勵慰問,破除“特定人員發生特定行為后,有些地方更多考慮到身份職責的義務,未綜合考慮時間、地點、行為,一刀切地不確認為見義勇為行為”等政策壁壘,破解“特定人員挺身而出后無人問津,挫傷見義勇為積極性,甚至出現該為不為、能為不為負面效應”等難點。
“我們在吃透上位政策、摸清下行需求的基礎上,《指導意見》歷時兩個多月的醞釀論證和廣泛征求意見,經省見義勇為基金會理事會通過,目前已經印發全省。”張克誠說,《指導意見》主要精神涵蓋三個方面:一是明確現役軍人、消防員、具有特定義務的警務輔助人員和保安在非工作時間、非工作任務、非工作場所實施的特定行為,依據相關規定予以申報確認為見義勇為行為,推薦各級政府表彰獎勵、授予見義勇為榮譽,并享受見義勇為人員相關優撫待遇的現行政策繼續執行;二是對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非工作任務、非工作場所的特定行為雖然不作為見義勇為推薦各級政府表彰獎勵、不授予見義勇為稱號,但將納入各級見義勇為基金會(協會)進行獎勵慰問范圍;三是倡導集中與即時相結合,明確分別由省、州(市)、縣(市、區)三級見義勇為基金會(協會)依據行為貢獻程度給予一次性的物質獎勵和形式多樣的關愛慰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