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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島全媒體記者 鄭成海
今年2月初,半島全媒體平臺報道了李滄區陽光香蜜湖小區物業經理隋某因頂斷業主三根肋骨一審獲刑八個月的消息,曾引發廣泛關注。4月22日,被害人張老漢的兒子張先生告訴記者,李滄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后,被告人提出上訴。上個月,市中院審理后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刑事裁定書顯示,上訴人隋某系北京盛世物業服務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駐陽光香蜜湖小區物業經理。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21年9月9日被青島市公安局李滄分局取保候審,于2022年4月22日被李滄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于同年7月20日被李滄區人民法院取保候審,于2023年1月3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青島市第一看守所。
李滄區人民法院審理李滄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隋某犯故意傷害罪一案,于2023年1月30日作出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隋某不服,提出上訴。市中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隋某系北京盛世物業服務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駐陽光香蜜湖小區物業經理,被害人張老漢以其所居住房屋存在質量問題以及物業費的交納問題多次至物業公司辦公室反映并要求解決,雙方曾發生言語沖突,張老漢曾向辦公室地面吐口水。
2021年6月30日17時36分,張老漢至物業辦公室找隋某處理其房屋漏水問題,二人發生口角,張老漢向辦公室地面吐口水,隋某遂用雙手抓著張老漢的雙臂欲將其推出辦公室,其間隋某用膝蓋頂傷張老漢胸部,張老漢用手抓傷隋某頸部。經鑒定,張老漢左側第4、5、6肋骨骨折,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二級。隋某頸前皮膚劃傷,肢體皮膚挫傷及劃傷,其損傷程度不鑒定為輕微傷。另查明,被告人隋某系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隋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依法懲處。被告人隋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害人對矛盾的引發有一定責任,在量刑時已予以考慮。依法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隋某有期徒刑八個月。
上訴人隋某的上訴理由是,其無傷害他人的主觀故意,其行為屬于正當防衛。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與一審相同。
市中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隋某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關于上訴人所提其無傷害他人的主觀故意,其行為屬于正當防衛的上訴理由,經查,結合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監控錄像等證據證實,隋某推搡被害人的過程中用膝蓋頂傷被害人胸部,其并非面臨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不具備防衛性質,被害人對矛盾引發存在一定過錯,原審判決已在量刑時綜合考量。該上訴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納。市中院依法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