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記者從福建省水利廳獲悉,《福建省農業取水許可管理權限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印發,進一步規范完善我省農業取水許可管理權限。
農業取水許可,指種植業、畜牧業、水產養殖業、林業用水的取水許可。
據介紹,2006年我省出臺《福建省取水許可管理權限規定》(閩政〔2006〕39號,以下簡稱“原取水許可”),對除農業取水外的取水許可管理權限進行了規定。此次出臺的《規定》,將農業取水納入許可管理,補充了其管理權限內容,解決了以及其“由誰發證”的問題;其審批辦事服務指南與原“取水許可”一致。
根據《規定》,我省涉及農業取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申領取水許可證。例外情況包括《福建省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不需要申領取水許可證的下列情形:
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年取用地表水水量在3000m3以下、地下水水量在1000m3以下取水;
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水的; 為農業抗旱、維護生態和環境、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根據《規定》,我省農業取水許可實行分級管理——跨設區市農業取水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跨縣(市、區)農業取水的,由設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其余農業取水,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記者 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