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福建省平和縣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蔡某金等10人涉惡犯罪案件。
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至2019年6月間,為獲取經(jīng)濟利益,被告人蔡某金直接或者間接糾集被告人蔡某森、楊某輝、蔡某元、蔡某林、李某成、蔡某達、蔡某尉等人,或者伙同他人,在工程項目建設、物業(yè)裝修、礦產(chǎn)資源開采等行業(yè)實施強迫交易、非法采礦,辱罵、威脅、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實施生產(chǎn)假冒偽劣煙草制品等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以蔡某金為首要分子,蔡某森、楊某輝、蔡某元為重要成員,李某成、蔡某林、蔡某達為一般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擾亂當?shù)氐慕?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經(jīng)查,2014年至2019年6月間,以被告人蔡某金為首的首要分子直接或間接糾集被告人蔡某森、楊某輝、蔡某元、蔡某林、李某成、蔡某達等人或者伙同他人,為謀牟取不法經(jīng)濟利益對承建商、小區(qū)業(yè)主多次實施強迫交易犯罪事實3起,其中蔡某森、李某成參與2起,楊某輝參與3起,蔡某林、蔡某達、蔡某元參與1起,實施妨害公務、非法采礦、生產(chǎn)、銷售假冒偽劣煙草制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
該集團有明顯的首要分子即蔡某金、重要成員較為固定即蔡某森、楊某輝、蔡某元,組織成員經(jīng)常糾集在一起,在較長時間內、在一定區(qū)域內實施上述所述犯罪行為,屬于惡勢力犯罪集團。
法院審理認為,以被告人蔡某金為首的惡勢力犯罪團伙以暴力、威脅手段,多次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賄送被告人石某孟錢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生產(chǎn)假冒偽劣煙草制品;違反礦產(chǎn)資源法的規(guī)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持械將被害人賴某和追逐入河,致被害人賴某和溺亡;開設賭場。上述行為已構成強迫交易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妨害公務罪、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非法采礦罪、過失致人死亡罪、開設賭場罪,應數(shù)罪并罰。
最終,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蔡某金犯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非法采礦罪、妨害公務罪、強迫交易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十三萬元。被告人蔡某森犯過失致人死亡罪、開設賭場罪、強迫交易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被告人楊某輝犯強迫交易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六萬五千元。被告人蔡某林犯強迫交易罪、開設賭場罪,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被告人石某孟犯強迫交易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被告人李某成、蔡某達、蔡某元、蔡某尉、李某勇犯強迫交易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到兩年,緩刑一年到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到四萬元不等。
同時,追繳被告人蔡某金、蔡某森、石某孟、蔡某林違法所得合計人民幣35.992萬元,上繳國庫。 (周曉彬 馬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