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海南日報》報道,12月2日下午,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海口公開開庭審理了海南宇潤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不服海南省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一案。經(jīng)省長馮飛授權,副省長劉平治作為省政府負責人出庭應訴。
2022年10月25日,海南宇潤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就農(nóng)村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證頒證問題,對省政府2022年9月14日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不服,于是向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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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主審法官孫希軍介紹,法院受理該案后,依法向省政府送達案件開庭傳票、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通知書等訴訟文書。收到法院相關文書后,省政府對此案高度重視,省長馮飛授權副省長劉平治作為省政府負責人出庭應訴。
12月2日15時30分,本案庭審開始。法庭組織各方當事人圍繞省政府作出的復議決定,所認定事實是否清楚、適用法律是否正確、復議程序是否合法等焦點問題進行了調(diào)查和辯論。整個庭審持續(xù)兩個多小時。最后,審判長宣布該案將擇期宣判。
“省政府高度重視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尊重并嚴格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劉平治表示,今后,海南省政府將督促全省各級行政機關不斷加強行政執(zhí)法隊伍建設,提升國家工作人員的法治意識和服務意識,確保嚴格規(guī)范公正文明執(zhí)法。歡迎各方對行政權力運行開展監(jiān)督,為海南自貿(mào)港建設營造一流的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huán)境。
“政事兒”注意到,這是海南省第二例副省長作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行政案件。
去年12月10日,東方綠洲實業(yè)有限公司訴海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復議一案公開開庭審理,經(jīng)省長馮飛授權,副省長王斌作為省政府負責人出庭應訴。
據(jù)《海南日報》報道,2021年9月,海南省委、省政府制定《海南省法治政府建設實施方案(2021—2025年)》,要求加大行政應訴力度。2021年12月,省政府、省高院聯(lián)合發(fā)布了《海南省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辦法》。上述文件出臺后,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在海南逐漸制度化常態(tài)化——今年1月至10月,全省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達96.55%。
“政事兒”注意到,在行政訴訟案件中,副省長出庭應訴不多見。
2016年4月11日,時任貴州省副省長陳鳴明和所有當事人一樣,出示身份證件進入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參與訴訟。
據(jù)當時媒體報道,省級政府負責人出庭應訴,這在全國尚屬首例。新華社對此評論稱,副省長出庭應訴,無疑是對新行政訴訟法的踐行,值得點贊。因為只有出庭應訴的官員越來越多,再大的官員也可以坐上被告席,人們才能更真切地體驗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更真實地感受到法律的神圣至上。
據(jù)新華社此前報道,2018年2月,最高法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簡稱《行訴解釋》),進一步對“民告官”案件規(guī)范進行了統(tǒng)一、明確和細化。
時任最高法院副院長江必新介紹,此次司法解釋明確“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含義,確保“告官見官”。即,行政訴訟法第3條第3款規(guī)定的“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包括該行政機關具有國家行政編制身份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被訴行政行為是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地方人民政府所屬法制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被訴行政行為具體承辦機關工作人員,可以視為被訴人民政府相應的工作人員。
《行訴解釋》規(guī)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或者可能引發(fā)群體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書面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的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應當在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基本情況、案件由來部分予以列明。
而對于那些不能出庭應訴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根據(jù)《行訴解釋》,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應訴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情況說明,并加蓋行政機關印章或者由該機關主要負責人簽字認可。行政機關拒絕說明理由的,不發(fā)生阻止案件審理的效果,人民法院可以向監(jiān)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
此外,《行訴解釋》還規(guī)定,行政機關負責人和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均不出庭,僅委托律師出庭的或者人民法院書面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行政機關負責人不出庭應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記錄在案和在裁判文書中載明,并可以建議有關機關依法作出處理。
資料來源:新華社、《海南日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