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查詢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獲悉,劉鑫(現名劉暖曦)已被列為被執行人,執行標的719365元,由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執行,立案時間為2023年1月11日。
劉鑫被列為被執行人后,法院可以采取哪些執行措施?
(資料圖片)
根據民訴法規定,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邢鑫向澎湃新聞介紹,在青島城陽區法院執行立案,公開執行案件信息后,法官可操作法院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對劉鑫名下財產進行全面查控,比如銀行存款、證券、股權、不動產、機動車輛、保險理財等,然后根據查控結果分別處理。
邢鑫稱,若劉鑫有銀行存款,則可劃撥到法院賬戶,以支付江秋蓮,執行結案;若劉鑫沒有足額銀行存款,法官可根據網絡查控查找到的其他財產情況及申請人提供的財產線索,制定執行方案。隨后,制作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相關單位協助查封、扣押被執行人的不動產、機動車輛、證券、股權、公積金等其他財產,并啟動財產處置措施。
若劉鑫成為被執行人后,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賠償,還可能會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俗稱“老賴”,受到更多限制。
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規定,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若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已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法院將向失信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出行不得乘坐飛機高鐵,不得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等場所高消費,不得購買不動產,不得旅游度假等。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2022年12月30日,江歌母親江秋蓮訴劉鑫生命權糾紛案二審宣判,維持一審判決,劉鑫賠償江秋蓮各項經濟損失49.6萬元、精神撫慰金20萬元,并承擔全部案件受理費。
江秋蓮代理律師黃樂平曾表示,依據法律規定,劉鑫應當在2023年1月9日(含當日)之前完成賠償,否則江秋蓮可在1月10日起兩年內向一審法院提起強制執行申請。
2023年1月2日,劉鑫在微博上發布文章并開通打賞,對于法院的判罰,她稱若有人愿意幫她,她會感謝并希望有機會報答。此事被認為是劉鑫在眾籌賠償款,引發巨大爭議,劉鑫的微博賬號隨后被永久禁言,微博方面稱,第一時間關閉了劉鑫微博賬號的打賞功能并限制其提現。
2023年1月10日,最后期限內未收到劉鑫賠付金,江秋蓮隨即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