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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綜合行政執法被一些人形象地貼上“農管”標簽,因為對應了“城管”,一下子激活了人們對這支執法隊伍“過度執法”以及管得太嚴的諸多想象。“城管”受到過輿論的很多爭議,一方面“城管”在我國城市發展中所發揮的積極作用不容抹殺,一方面“城管”處在城市治理的最前沿,經歷的摩擦最多,確實出現了一些過度以及粗暴執法的現象,引發眾怒。
所以說,農業和農村執法部門合并為“農管”本身無可厚非,關鍵是各地“農管”的實際表現會是什么樣的。“農管”要做到準確執法,而非為了創造業績,刷存在感,找各種事情瞎管,這才是關鍵。以下幾個問題希望受到農業部和各地農業主管官員的高度重視:
第一,在中國目前的基層治理中,管制過度所造成的問題和負面影響總的來說大于管理不足所造成的問題和危害。因此“農管”一定要防止一刀切的工作傾向,不能設置不切合實際的“新農村”目標。
第二,基層現在受到的各種檢查、派任務很多,苦不堪言,農業綜合行政執法要防止變成農村基層來自上級和外部發號施令的新渠道。農村治理還是要更多依靠原有的組織體系,“農管”不能成為一批“欽差”。推動“農管”對權力的準確使用,使之與農村基層治理相協調,這應是開展“農管”隊伍建設的重中之重。
第三,應堅持發展最重要的理念,要把農業綜合行政執法的總目標真正確立為促進農業發展,把他們的成績用農村欣欣向榮的實際效果來檢驗,而不能沉陷于對這支隊伍自我成績的追求。要堅決防止這支隊伍為農村地區的形式主義鳴鑼開道。
第四,經過優化后的農業和農村綜合管理措施的總規模應當小于之前,而不是越調整越多。疫情期間整體基層面上的管理措施前所未有強化了,現在需要真正還原到疫情之前。農業綜合行政執法似可豐富思路,不光去農村“糾錯”“管理”,還可增加對農業和農村地區的服務,幫著推動農村地區經濟潛力的增多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