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公用房規定標準。辦公用房即單位員工辦公空間。具體標準如下:1、一級辦公用房,編制定員每人平均建筑面積為26—30平方米,使用面積為16—19平方米;編制定員超過400人時,應取下限;2、二級辦公用房,編制定員每人平均建筑面積為20—24平方米,使用面積為12—15平方米;編制定員超過200人時,應取下限;3、三級辦公用房,編制定員每人平均建筑面積為16—18平方米,使用面積為10—12平方米,編制定員超過100人時,應取下限;4、寒冷地區辦公用房、高層建筑辦公用房的人均面積指標可采用使用面積指標控制。
法律依據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
第二條本建設標準是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決策和建設的全國統一標準,是編制、評估和審批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以及對項目建設進行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