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教育廳等8部門聯合印發《山東省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時長不得超過3個月或60課時,防止過早收費或誘導學員“囤課”;機構須開設唯一專用賬戶收取預付費,與其他資金分賬管理,并由托管銀行“消撥同步”等。一系列要求對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進行監管和風險管控,嚴防“退費難”“卷錢跑路”等問題,維護學生和家長的利益。
培訓機構不能履行合同應提前一個月告知學員
《辦法》適用于在山東省范圍內審批登記的面向中小學生(含幼兒園兒童)的校外培訓機構(包括線上和線下),預收費是指校外培訓機構預先收取的學員培訓服務費用。學科類和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全額納入監管范圍,包括《辦法》發布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訓服務的預收費資金。
校外培訓機構收費項目與標準等信息應在校外培訓機構辦學場所、網站等顯著位置進行公示,并于培訓服務前向學員明示。培訓機構不得在公示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學員攤派費用或強行集資。
《辦法》對校外培訓機構收費和退費都作出規范。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規定時長的費用。
按培訓周期收費的,不得超過3個月,收費時間不得早于新課開始前1個月;按課時收費的,不得超過60課時,續費的不得早于剩余20課時。按周期收費和按課時收費同時進行的,只能選擇收費時段較短的方式,不得變相超過3個月。不得使用培訓貸方式交納培訓費用。防止機構過早收費或誘導學員“囤課”。
在退費方面,校外培訓機構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應提前一個月告知學員,并全額退還剩余費用。學員申請退費的,校外培訓機構應按培訓合同的退費約定立即啟動退費程序,及時完成退費。學員在課程開始前提出退費的,校外培訓機構應在5日內按原渠道一次性退還所有費用;學員在課程開始后提出退費的,應按已完成課時的比例扣除相應費用,其余費用應在15日內按原渠道一次性退還。
預收費須全部進入銀行專用賬戶
《辦法》規定培訓費用須進入專用賬戶。校外培訓機構應在駐地縣(市、區)自主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開設唯一預收費資金托管專用賬戶(簡稱“專用賬戶”),并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托管預收費資金的銀行(簡稱“托管銀行”)不得侵占、挪用預收費資金,不得因提供托管服務而額外收取培訓機構、學員費用。
校外培訓機構應將預收費資金與其自有資金分賬管理,不得使用培訓機構其他賬戶或非本機構賬戶收取培訓費用。校外培訓預收費須全部進入專用賬戶,以現金等形式收取的應于當日至遲次日全部歸集至專用賬戶,做到全部預收費“應托管、盡托管”。
省教育廳解讀,實行預收費銀行托管有助于保障學員和家長利益不受損害。校外培訓一般采用先付費后服務的消費模式,一旦發生培訓機構關停倒閉,學員和家長預交的培訓費極有可能無法退回。
預收費銀行托管重在改變由培訓機構單方控制預收費資金的狀況,改變學員和家長在培訓服務中的弱勢地位;通過將預收費交由第三方即銀行進行監督管理,按照培訓服務提供進度向培訓機構撥付資金,督促培訓機構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有效保障學員和家長的合法權益。
在教育主管部門指導下,校外培訓機構與托管銀行簽訂專用賬戶管理協議,將預收費資金與其自有資金分賬管理,培訓機構一旦發生非正常停業,學員未消課的學費可從銀行如數退還,最大限度保障了學員和家長的利益。
資金撥付須“消撥同步”鼓勵“一課一消”模式
《辦法》規定,專用賬戶中的資金撥付須與授課進度同步、同比例,實行“消撥同步”。校外培訓機構授課完成并經學員確認同意,向托管銀行提供相關證明后,托管銀行應于當日至遲次日將相應資金撥付至校外培訓機構結算賬戶,學員超過15個工作日未確認的,托管銀行視為確認同意,于第16個工作日撥付資金。鼓勵各地和各托管銀行利用信息技術實施“一課一消”管理模式。
何為“消撥同步”“一課一消”?省教育廳解讀,“消撥同步”就是課程消費與資金撥付同步。培訓機構預收費進入專用賬戶后,即進入銀行托管狀態,培訓機構無法支配專用賬戶中的資金。只有當專用賬戶管理協議約定的幾節課程或某個時間段的課程授課完成后,托管銀行才能將已完成課程對應的費用撥付至校外培訓機構結算賬戶,培訓機構可自由支配。
“一課一消”就是完成一次課程的授課,實時撥付一次資金,這是“消撥同步”的最優管理方式,能真正實現對培訓機構預收費的硬核監管,完全保障學員和家長的資金安全。
實行“消撥同步”對托管銀行的管理服務水平和信息化建設要求較高,托管銀行要根據“消撥同步”的業務流程開發或完善現有的銀行信息系統,通過信息化手段完成培訓機構課程進度、學員確認已授課、銀行撥付資金等一系列流程,實現教育行政部門、校外培訓機構、學員即時信息交互的功能。
拒絕接受預收費監管將被依法處理
經教育主管部門評估,對暫不能實行“消撥同步”的,設立過渡期,采用風險保證金監管模式,過渡期原則上不超過一年。風險保證金額度實行動態調整,并提供給托管銀行,最低額度不得低于校外培訓機構收取的所有學員單個收費周期(3個月)的費用總金額。過渡期結束后,當日至遲次日釋放風險保證金。校外培訓機構不得用風險保證金進行融資擔保。
風險保證金作為履行培訓服務承諾和退費的資金保證,培訓機構不得使用,且不得進行融資擔保。在該模式下,培訓機構可支配存入專用賬戶的預收費資金,為防范校外培訓機構“卷錢跑路”,要對專用賬戶實施大額資金異動監管。當專用賬戶出現三種情形之一的,托管銀行應立即向教育主管部門發出風險預警通報,這三種情形包括專用賬戶最低余額低于核定的風險保證金額度,單筆提取資金超過5萬元或當日累計提取資金超過20萬元(各地可結合實際調整額度),或銀行認為有必要向教育主管部門進行風險預警的其他情形。
校外培訓機構在辦理“營轉非”等審批登記時,應提供接受預收費監管承諾書。校外培訓機構應按照教育行政部門或其他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管要求,主動報送從托管銀行獲取的有關專用賬戶、大額資金變動、交易流水等信息。對拒絕接受預收費監管的校外培訓機構依法處理。
在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過程中,托管銀行應對收集的學員及家長個人信息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