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未保價的快遞不小心丟了,誰該為此買單?近日,市民高某就遇到了這樣一件事,最終法院判決快遞公司全額賠償高某損失。
案情
高價羊絨衫快遞丟失,快遞公司僅按3倍郵費標準賠償
市民高某從事羊絨衫銷售生意,多次通過快遞公司向客戶寄送羊絨衫。日前,高某照常在某快遞公司網點辦理快件托運。然而3天過去了,客戶說沒有收到貨,高某趕忙上網查詢訂單,發現該快遞到達目的地城市快遞公司后便沒了下文,貨物至今也下落不明。
后高某找到快遞公司要求全額賠償貨物損失,快遞公司答復,因物品未保價,只能依據郵政法的規定按照3倍郵費的標準賠償,他們收取了高某10元的快遞費,只能賠償30元。而事實上,高某丟失的快遞中裝有11件羊絨衫,價值7480元。
庭審案件
該案適用合同法,快遞公司應全額賠償
法庭上,貨物丟失后賠償責任如何確定成了雙方爭議的焦點。法院經審理認為,郵政法適用于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提供郵政服務的全資企業、控股企業,被告快遞公司不屬于上述“郵政企業”,不適用郵政法的賠償規定。本案應適用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規定調整。根據合同法第311條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快遞單上的保價條款屬于典型的格式條款,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應對其中的免責、限責條款盡到提示、說明義務,否則對方當事人可申請法院撤銷或認定該條款無效。同時,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本案中,快遞公司未盡到及時安全送達快件的合同義務,存在重大過失,其無權援引保價條款免除自身責任,故法院判決快遞公司應當全額賠償高某的損失。
一審宣判后,快遞公司提出上訴。后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提醒
貴重物品,最好保價
網購貴重物品,最好要求寄件人對快件進行保價,保留快遞單據,詳細填寫寄件人收件人信息,協助履行貨物驗視義務,同時收到貨物先驗收后再簽收,以此最大化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實踐中,快遞企業往往會主張適用郵政法的規定按照“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3倍”進行賠償。然而,非郵政企業從事的快遞業務并非郵政普遍服務業務,不能適用郵政法中限額賠償的規定,快遞企業在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時應由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調整。
相關法條
《合同法》第311條:
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