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一個人要構成犯罪,他必須滿足犯罪的四個構成要件。但是是否一個人的行為構成了這四個條件,就一定成立犯罪、會負刑事責任呢?之前社會上發生了一個熱議案件——于海明案件,案件中有兩人,一個叫劉海龍,一個叫于海明,劉海龍想砍于海明,結果刀掉地上,反而被于海明撿到,將劉海龍砍死,最后于海明卻沒有負刑事。從犯罪的四個構成要件上來看,主體、主觀、客體、客觀條件于海明都有構成,為什么卻不負刑事責任呢?這其實涉及到刑法的另一知識點——犯罪的排除事由。當一個人的行為滿足犯罪排除事由時,就不構成犯罪,包括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本文主要研究正當防衛相關內容。
(一)正當防衛
概念: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二)正當防衛成立的條件
1.防衛起因:存在不法侵害。如果不法侵害根本不存在,此時去進行防衛是則一種假想防衛,行為人需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2.防衛對象:不法侵害人本人。防衛所針對的對象一定是實施不法侵害的那個人,比如張三搶劫李四,李四只能對張三采取正當防衛,而不能去打張三的兒子。
3.防衛意圖:具有防衛意圖。不具備防衛意圖的情況包括:防衛挑撥、互相斗毆、偶然防衛,對于這幾種行為所產生的刑法后果,當事人都需要負刑事責任。
4.防衛時間: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如果是在不法侵害產生之前或者之后所進行的“防衛”,我們稱之為事前防衛和事后防衛,那么也事需要負刑事責任。
5.防衛限度:必要限度。進行防衛要在必要的限度內,比如一個小偷來偷錢,我在制止他的過程中將其打死,這就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如果超過,則會構成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
(三)特殊防衛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四)考察方式
在事業單位的考試過程中,對于正當防衛喜歡用案例進行考察,給一案例情形,問案件中人的行為構成什么?是否需要負刑事責任?以及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的區別,所以要掌握好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