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遼寧大連。官方通報“便利店老板用酒瓶搏斗持刀男子”:嫌疑人劉某在超市持刀搶劫,店員手部被劃傷后持酒瓶擊打進行正當防衛。目前,劉某因涉搶劫罪被刑拘。
網友表示必須是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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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面對不法侵害卻無法及時得到公權力的保護時,危險境地可以適當反擊,阻卻違法,抗擊暴力,這就是我們常說的“正當防衛”。已經頒布、將于明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賦予了自然人一項新的權利——緊急自衛權,這是民法典的一大亮點,填補了現行法律的空白,夯實了“正當防衛”免責的理論基礎。
記者注意到,諸如“昆山反殺案”“淶源反殺案”“邢臺入室反殺案”等被社會大眾熟知的“正當防衛”案件,多是刑法領域的“正當防衛”。其實,民法領域也有“正當防衛”的規定,當面對構不成刑事犯罪的輕微傷害時,同樣沒有只能忍受挨打、不能還手反擊的道理。
朝陽法院法官裴小星表示,上述案例正是正當防衛作為免責事由在民事侵權案件中的適用。裴小星指出,此次民法典有四個條款特別引人注目。其中總則編第181條,沿用了現行民法通則的規定,明確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此外,人格權編的第1002條、1003條、1004條分別規定了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這三項權利。“上述四個條款統合后,被學界認為形成了民法領域的一項新的權利——緊急自衛權。”
在裴小星看來,上述規定填補了現行法律的空白,明確自然人享有自衛權利,不僅夯實了民事領域“正當防衛”免責的理論基礎,亦給當前階段刑事領域“正當防衛”免責提供了理論基礎。
民法典雖允許公民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采取私利救濟的方式,但為防止權利濫用也進行了限定。民法典181條規定,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