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民丁先生居住的小區新裝了人臉識別系統門禁,沒想到妻子近日卻被門禁系統夾傷了。
丁先生隨即與物業公司協商,不料物業公司拒絕了丁先生的賠償要求。目前,丁先生打算通過法律途徑維護權益。
事件
人臉識別門禁夾傷業主
從該小區視頻監控系統可以看到,丁先生的妻子和女兒經過門禁時,女兒順利通過,而妻子騎著電動車剛要通過時,2扇鐵門就關了起來,鐵門砸傷了丁先生妻子的踝關節。
事后,物業公司僅支付了丁先生妻子就醫的拍片費用,并為她購買了一瓶云南白藥噴霧劑,之后就再沒支付過其他費用。而丁先生覺得,妻子后續又進行過幾次治療,加上一些其他費用應該全部由物業公司承擔。因此,丁先生向物業公司提出1000元的賠償要求,其中包括交通費、誤工費和醫藥費。
記者聯系物業公司管理人員,該公司楊經理表示,丁先生妻子受傷后,他們已經承擔了當天的醫療費用,隨后還改進了門禁系統,但之后丁先生提出的賠償數額他們覺得不合理,所以拒絕賠償。
釋法
可基于合同內容對物業服務人主張違約責任
在該起事件中,責任應該如何劃分呢?云南建廣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律師張琳表示,安裝人臉識別門禁系統是為小區便于管理,屬于物業管理范疇。對于門禁系統致人損害,可能存在侵權與違約競合的問題。從侵權角度而言,在民法典及物業管理條例中對于物業服務人的安全保障義務均有規范,即“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張琳認為,物業服務人在門禁系統安裝使用過程中應當履行安全保障義務、進行安全提示等。而丁先生的妻子屬于成年人,具備正常的民事行為能力,對于門禁系統的使用及危險性有初步判斷能力。從監控視頻中可以看到,丁先生的妻子是尾隨他人通過小區門禁的,其應該可以從一定程度上判斷門禁系統可能關閉進而造成人身傷害,其也存在一定過錯。從侵權角度來說,物業公司和業主之間的過錯需要結合事實和證據對責任進行具體劃分;從違約角度來講,若物業服務合同中明確約定了相關條款,也可基于合同內容對物業服務人主張違約責任。(鄭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