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朋友慶生,莆田男子梁某與朋友在河邊聚餐喝酒,不料梁某一時興起下河游泳,沒承想意外溺亡。面對情緒激動的家屬和自覺無辜的同伴,這場糾紛該如何處置?
日前,莆田涵江法院與共建單位設立的江口鎮涉僑訴非聯動中心受理了這起案件。此案在聯合調解單位的共同努力下,最終同飲者小林等人先行支付了一部分死亡賠償金。經辦法官介紹,根據《民法典》相關條例,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男子醉酒跳河游泳溺亡家屬要求同飲者賠償
7月28日凌晨,梁某與朋友在莆田涵江江口鎮某河邊喝酒聚餐。一番推杯換盞后,喝多了的梁某一時興起決定要下河游泳。下水不久,梁某因醉酒意識不清,最終體力不支后溺水而亡。
事發后,死者家屬在江口派出所民警的引導下,前往涉僑訴非聯動中心解決糾紛,還沒等進入調解室,情緒激動的死者家屬就和當事人小林等人吵得不可開交。“我的孩子(梁某)才27歲,你們良心過得去嗎?”死者家屬要求
當天共同聚餐飲酒的小林等人承擔賠償責任。“這是意外!是他自己要喝酒后去游泳,這件事我們也很倒霉啊!”小林等人堅持認為自己只是陪同喝酒,與梁某的溺亡沒有關系。雙方各執一詞,互不相讓。
同飲者負有防范、照顧、保護的注意義務
涉僑訴非聯動中心主任王平飛在調解室聽取雙方當事人的訴求后,請求與江口法庭、江口派出所、涉事所在地村委會召開復雜疑難案件聯合調解會。
會上,江口法庭周慶庭長梳理雙方當事人的癥結后分析認為,梁某作為成年人放任自己過量飲酒
并最終溺亡,小林等人作為同飲者也未對醉酒后的梁某盡到防范、照顧、保護的注意義務,導致悲劇的發生,雙方都存在一定的過錯。他針對雙方當事人的法律盲區,以判決書為教材,以身邊糾紛為事例,為雙方進行了一場“一對一”的普法教育。
經過周慶庭長情理、事理、法理相結合的教育引導,雙方漸漸放下芥蒂,認識到自身存在的過錯。最終,在聯合調解單位的共同努力下,雙方各退一步,同意了分期賠償的調解方案,同飲者小林等人先行支付了一部分死亡賠償金。至此,這場涉及人身死亡的賠償案件終于落下帷幕,矛盾得以快速化解。
法條點睛
法官介紹,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官提醒,在飲酒過程中,一定要量力而行,同飲者不能使用刺激的語言過分慫恿、勸誘、縱容甚至迫使人飲酒。當飲酒者可能飲酒過量時,其他同飲者應當及時勸說、制止,防止無節制飲酒。當發現飲酒過量時,應將醉酒者及時送往醫院救治或送往安全處所,避免出現損害。 (唐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