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妨害國家管理活動,致使公共財產或者國家與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瀆職罪的構成有如下特征
1、本罪的行為主體是特殊主體,或者說本罪為身份犯,即只有那些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所謂特定身份,在本類罪中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即各級國家機關中的管理人員
2.本罪形式大多為故意,也有過失。刑法分則第九章規(guī)定的33個罪名中,有24個罪名只能由故意構成,有9個罪名只能由過失構成。
3.本罪客觀行為均為瀆職行為,有的表現為徇私舞弊,即出于徇私動機不公正地履行職責;有的表現為濫用職權,即不合法的超越職權或者玩弄職權,有的表現為失職行為,不履行或不正確的履行職責。
4.瀆職的結果是對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的侵害。所謂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依法行使國家管理職權的正常活動,如各級行政部門(包括工商、衛(wèi)生、內外貿易、海關、教育、財政稅收、交通、農林漁政等部門)、司法部門的正常管理活動。瀆職罪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嚴重失職行為,而這種嚴重的失職行為顯然是對國家機關正常管理活動的嚴重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