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發布,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
據了解,出臺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公益訴訟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加大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力度,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的重要舉措。司法解釋的頒布實施,對于完善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統一法律適用標準,規范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辦理,具有重要意義。
《規定》共六條,主要明確三方面的內容,規定了有權提起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主體為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和人民檢察院,明確了人民檢察院督促、協同和兜底的職能作用,確定了海事法院是海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專門管轄法院;規定了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涉嫌犯罪的行為,在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沒有另行提起訴訟的情況下,人民檢察院可以在提起刑事公訴時一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也可以單獨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節約司法資源;規定了人民檢察院有權提起海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明確了海事法院的專門管轄職能,通過行政公益訴訟方式,實現有效督促海洋環境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職,保護海洋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