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公益訴訟檢察官對一家涉案成人用品店整改情況進行“回頭看”。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3月15日上午,在第41個“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來臨之際,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一批食品藥品安全公益訴訟典型案例。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區人民檢察院訴李某強等人銷售假藥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等十個案件入選。
A省加工、B省分銷、C省零售,小作坊里2毛錢一顆勾兌出來的“偉哥”零售賣到90元,三年中通過互聯網平臺分銷到全國各地,僅假藥源頭的銷售額就達430多萬元……
3月14日,《法治周末》記者從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區檢察院了解到,經該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李某某、張某某、沈某某3名被告人以生產銷售假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追繳違法所得;同時,檢察機關提出三倍懲罰性賠償等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得到了判決支持,法院責令李某某等3名被告人承擔共計1300萬余元的懲罰性賠償,并在媒體上賠禮道歉。
記者注意到,為通過公益訴訟發揮威懾、預防效果,遏制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近年來多地檢察機關在辦理制售假藥或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時,提出了懲罰性賠償金訴求,數額通常從數萬元到幾十萬元不等。
“違法行為人制造假藥,并利用網絡進行銷售,數量多、范圍廣、獲利大,嚴重損害眾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此案“典型意義”中指出,檢察機關綜合運用多種職能,探索行政公益訴訟與行政執法銜接配合、刑事檢察與公益訴訟檢察雙向互動的辦案模式,充分發揮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威懾效果和司法指引功能,為守護人民群眾美好生活貢獻了檢察力量。
無人售賣機牽出制售假藥作坊
“這家成人用品店沒有藥品經營許可證,卻在賣藥品?”
2019年5月,鄂城區檢察院公益訴訟部門干警摸排線索時發現,一家成人用品店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卻通過無人售賣機銷售“萬艾可”牌和“金戈”牌枸櫞酸西地那非片等處方藥(俗稱“偉哥”),且“金戈”牌片劑上沒有生產單位和批準字號。
進一步了解情況后,該院公益訴訟部門迅速立案,就該市多家成人用品店違反藥品監管法律法規的情況,向鄂州市、區兩級市場監管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
“我們原本以為,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讓社會公益不再受侵害,就能順利結案,沒想到案子背后還有‘大魚’。”鄂城區檢察院第四檢察部副主任范凌坡告訴《法治周末》記者,該市市場監管局回函稱,這家成人用品店經營的“萬艾可”和“金戈”經鑒定均屬假藥,該局已對全市成人用品銷售店進行全面排查。
不久,市場監管部門將店主涉嫌銷售假藥的線索移送至公安機關。警方偵查后發現,這些假“偉哥”是通過QQ群向廣西的沈某某處購得,而沈某某的貨則是通過微信聯系河南某縣的李某某購進。
李某某手中為何有如此多假藥,貨又是從哪里來的?從行政公益訴訟到刑事訴訟,這條主動摸排的線索經調查、偵查、審查,由一件案子又還原為一條民事公益訴訟線索,再次回到檢察官范凌坡手里。
與此同時,一個常年制售大量假“偉哥”的作坊逐漸浮出水面。
二人小作坊制造百萬假“偉哥”
2017年2月,李某某創業失敗,欠了一大筆貸款。賺錢心切的他,在藥品交流會上發現“壯陽藥”市場較大,便在河南某縣一個村莊里開了家“制藥”小作坊,走上制假售假之路,并雇傭張某某幫助配貨、發貨和管理生產。
聽說在網上賣壯陽藥很賺錢,廣西女子沈某某從2018年3月開始通過QQ群尋找貨源,累計銷售額達7萬多元。案發時,她的倉庫中還存有從李某某處購得的假藥40多種約900盒。
“他們沒有取得任何藥品生產、經營許可手續。”鄂城區檢察院第三檢察部主任呂穎莉是當時承辦該案刑事部分的檢察官,她告訴記者,片狀藥品由李某某、張某某購買現成“壯陽藥”手工裝瓶再包裝,膠囊藥品則是將“西地那非”原料藥與淀粉按比例勾兌,灌入膠囊后包裝,再通過物流公司代收貨款的方式銷往全國各地,沈某某是其中一名“分銷商”。
公安機關在該作坊內查獲“萬艾可”“金戈一號”“極品偉哥”等20種藥品900余盒、半成品藥200余公斤,還有64種假藥外包裝2萬套及各種藥瓶標簽、產品說明書等,經鑒定均為假藥。
“李某某勾兌的‘壯陽藥’一顆僅賣2毛錢,在成人用品店里卻賣到90元。”范凌坡介紹說,李某某自2017年年初至今,假藥銷售額達437萬多元。
2020年12月,該案被移送至鄂城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承辦檢察官發現,該案存在侵犯不特定消費者健康權的情形,次年3月在將刑事案件提起公訴的同時,將公益訴訟線索移送至該院公益訴訟部門。
懲罰性賠償威懾違法經營者
“我們也曾考慮過,有無必要提請懲罰性賠償,應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3倍罰款)還是藥品管理法(假藥15倍至30倍罰款)的相關條款?假若3名被告人無法賠付賠償金,公益性體現在哪里?”范凌坡告訴記者,公益訴訟團隊經多次討論,查閱類案判例,根據案發時間確定了應適用的法律條款,計算出3名被告人各自應承擔的賠償數額,并得到上級檢察機關業務專家的支持。2021年5月31日,鄂城區檢察院對此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2022年3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檢察機關附帶民事部分的公告消除危險、公開賠禮道歉、三倍懲罰性賠償的訴求全部得到支持,李某某、張某某、沈某某3名被告人以生產銷售假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三個月至一年十一個月不等,并處罰金、追繳違法所得,還需承擔共計1300萬余元的懲罰性賠償。同年8月5日,鄂州市中級法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食品藥品安全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生活品質和生命健康。”針對上訴人李某某提出的“賠償金”過高的問題,法官在二審裁定書中進行了釋法說理,指出本案被告人主觀過錯嚴重,實施犯罪次數多、持續時間長,銷售金額巨大、受害人覆蓋面廣,侵害了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懲罰性賠償是制止市場失靈、克服負外部性的重要手段,其功能在于懲罰、制裁、威懾、教育和預防。記者了解到,近年來許多地方的檢察機關辦理制售假藥或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等案件時,提出了懲罰性賠償金訴求,并得到法院判決支持。
2021年2月,經浙江麗水檢察機關提起侵權責任糾紛民事公益訴訟,3名被告因向消費者銷售添加有毒、有害成分的減肥藥,被麗水市中級法院判令支付銷售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
2021年11月,由廣東省江門市江海區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林某銷售假藥一案中,江門市中級法院駁回了上訴,被告人林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同時被判令支付其銷售假藥價款三倍的賠償金67萬多元。
“由于被侵害數額很小,不提起訴訟是多數(受害)人的理性選擇,由此會造成消費侵權者的民事侵權責任落空。”麗水市中級法院在上述案件判決中指出,若長此以往,違法經營者的違法成本將由全社會分擔,而此時通過公益訴訟發揮威懾效果,可令違法經營者自行承擔違法成本。
“李某某等人生產銷售的假藥雖未造成他人死亡或其他嚴重后果,但已對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安全產生公益損害風險。”在范凌坡看來,提出懲罰性賠償金的目的,就是為了剝奪違法經營者的不法利益,使其不能、不愿再犯,并威懾其他經營者的潛在沖動,保護更廣大消費者的權益,這也符合公益訴訟制度設立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