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鄭小瓊 見習記者 劉紫薇
法眼看法治,勞動節里話勞動。
(相關資料圖)
今天是一年一度的“五一”國際勞動節,祝廣大勞動者朋友們節日快樂!
當前,隨著經濟發展和科技的進步,工作情形、內容和方式已經日趨多元化,一些諸如“需要隨時回復工作微信”“需要在家待命”等工作要求也逐漸出現在各用人單位的工作聊天群中。
“下班時間回復工作微信”“在家隨時待命”是否算作加班?拒絕加班而被辭退又該怎么辦?今天,來讓我們一起看看這些情況法律上是如何規定和解讀的吧!
首先,讓我們來明確一下,什么是“加班”。
“加班”指勞動者在本職工作時間之外,繼續從事該工作,且工作時間超過法定工作時間的情形。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休息時間回復工作微信,算不算加班?
李女士于2019年4月入職了某科技公司,約定執行不定時工時制度。2020年12月,公司以連續曠工3天以上為由解除了與李女士的勞動關系。李女士將科技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她在公司任職期間的加班費。
李女士稱,她在下班后、休息日及法定節假日共計加班500余小時,但公司沒有支付相關費用。李女士向法院提交了聊天記錄、排班表和釘釘打卡記錄截圖,和《假期社群官方賬號值班表》,以此主張科技公司安排她周末及法定節假日定期加班。
對此,科技公司稱值班內容就是負責休息日在客戶群中對客戶偶爾提出問題進行回復,并非加班。
一審法院對李女士關于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的請求不予支持,李女士隨即提起了上訴。
二審期間,科技公司表示,李女士作為運營部門負責人,單位有事在下班后給她打電話不屬于加班。對于李女士主張的值班情況,科技公司稱,只是需要回復一下客戶需要的信息,不屬于加班。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二審后,改判認定李女士在下班后及相關節假日利用微信開展工作的行為屬于加班行為,最后判令該科技公司應支付李女士加班費共計3萬元。
二審法官在庭后表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必須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而在本案中,雖然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但科技公司并未進行“不定時工作制”審批。
當前,勞動者可以通過電腦、手機隨時隨地提供勞動,對于這類勞動者隱形加班問題,不能僅因勞動者未在用人單位工作場所進行工作就否定其加班,而應綜合考慮勞動者是否提供了實質工作內容認定加班情況。
對于利用微信等社交媒體開展工作的情形,如果勞動者在非工作時間使用社交媒體開展工作,并超出一般簡單溝通的范疇,勞動者付出了實質性勞動內容或者使用社交媒體工作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特點,明顯占用了勞動者休息時間的,應當認定為加班。
什么是不定時工作制?
解答:“不定時工作制”是針對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所采用的一種工時制度。
根據我國勞動法及相關規定,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必須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
現在,相信屏幕前的你已經對“休息時間回復工作微信”是否算作加班有了答案。我們還搜集了一些當下經常發生在工作中的情形,一起來看!
在家“隨時待命”,算不算加班?
解答:隨時可以開始工作的狀態雖不同于在家休息,但實際上并未提供勞動。
一些專家在采訪中表示,一般建議用人單位從合規的角度出發,給在家隨時待命的員工支付值班津貼,不需要按照加班費的標準支付加班費。但如果“待命”期間開始提供勞動,則提供勞動期間應作為加班,并應支付加班費。
出差期間加班了,怎么算?
解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部分專家認為,出差期間的工作時間不易量化,可視為短期、臨時的不定時工作制。因出差給勞動者的生活造成諸多影響的,大多數用人單位會通過出差補貼方式給予一定經濟補償。
拒絕強制加班被辭退怎么辦?
解答:用人單位因勞動者拒絕加班就辭退勞動者的行為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也可以不主張賠償金,要求撤銷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并補發仲裁或訴訟期間的工資,補繳五險一金。
(法治網綜合自人民網、光明網、中工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