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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是茶葉銷售旺季,部分不法商家受利益驅動,或通過篡改虛標生產日期,或利用夸大包裝等多種方式誤導、欺騙消費者。據悉,今年4月以來,浙江省臺州市市場監管局積極開展執法打擊,嚴厲查處茶葉產品過度包裝、虛假宣傳、侵權假冒等違法行為,截至4月20日,該市查處茶葉相關案件9件、糾正茶葉過度包裝問題24個、責令整改8起。近日,臺州市市場監管局發布了典型違法案例,進一步規范市場經營秩序,營造綠色低碳消費環境。
臨海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茶葉店虛標茶葉生產日期案。2023年4月27日,臨海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臨海某茶葉店經銷虛假生產日期的茶葉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并沒收違法產品的行政處罰。經查,當事人銷售一批臨海蟠毫茶葉,其封口處標注的生產日期為2022年3月24日,而標簽上標注的生產日期為2022年4月6日,與實際生產日期不一致。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的規定,臨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處以罰款,并沒收上述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茶葉。
溫嶺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茶行銷售標注虛假生產日期茶葉案。2023年4月20日,溫嶺市市場監管局擬對溫嶺市新河某茶行銷售標注虛假生產日期茶葉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和沒收違法產品的行政處罰。經查,當事人銷售的某白茶,其標注執行標準:GB/T31751—2015,生產日期2011年卻早于執行標準,且最后一位數字“1”有涂改情況。其行為違反《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依據該規定,溫嶺市市場監管局沒收當事人違法產品并處罰款。
溫嶺市新河某茶行銷售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茶葉產品。資料圖片
仙居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實業有限公司侵犯地理標志名稱的茶葉案。2023年4月17日,仙居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仙居縣某實業有限公司擅自使用“杭白菊”地理標志名稱專用權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改正的處理決定。經查,當事人為提升商品銷量,吸引消費者購買,在其網店上將本公司生產的菊花茶當作“杭白菊”對外銷售,但當事人無法提供“杭白菊”地理標志名稱使用、銷售的授權材料。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構成擅自使用地理標志名稱專用權的違法行為,仙居縣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的處理決定。
三門縣市場監管局查處三門某茶葉經營部銷售過度包裝陳皮案。2023年4月18日,三門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茶葉經營部銷售過度包裝陳皮的違法行為予以責令改正。經查,當事人購進散裝陳皮,為提高陳皮的商品檔次和銷售價格,另外以高價購進了木質包裝盒用于陳皮的包裝。經計算,其包裝成本總和超過了GB23350—2009《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規定的商品銷售價格的20%,違反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屬于過度包裝,該局依法對該經營主體責令改正。
黃巖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茶葉商行經營茶葉未明碼標價案。2023年4月27日,臺州市黃巖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黃巖某茶葉商行經營茶葉未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經查,當事人自2022年12月開業以來,部分茶葉一直未明碼標價銷售。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系銷售產品未明碼標價的行為。黃巖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價格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溫嶺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溫嶺市松門某便利店經營過度包裝茶葉案。2023年4月19日,溫嶺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溫嶺市松門某便利店經營過度包裝的茶葉違法行為作出責令改正的處理決定。經查明,當事人于網上購買包裝盒等材料后,對散裝茶葉進行包裝銷售,包裝成本占比銷售價格的27.5%,不符合GB23350—2009《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強制性國家標準,其行為違反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屬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的行為,該局依法責令該經營主體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