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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0日,福建省藥監局通報一起行政處罰案。致微(廈門)儀器有限公司因涉嫌生產不符合產品技術要求的臺式自動壓力蒸汽滅菌器,被責令改正,罰款3萬元。
致微(廈門)儀器有限公司生產的臺式自動壓力蒸汽滅菌器(規格型號:18L/GT18DP,產品編號:E416D003,生產日期:2017年8月7日),經廣東省醫療器械質量監督檢驗所檢驗和上海市醫療器械檢驗研究院復檢,檢驗結論為不符合臺式自動壓力蒸汽滅菌器的產品技術要求(編號:閩械注準20182570103),不合格項目為“平衡時間”“維持時間”以及“維持時間的蒸汽溫度”。涉案的臺式自動壓力蒸汽滅菌器經價格認定的出廠價格為9500元/臺,貨值金額9500元,尚未銷售,無違法所得。
致微(廈門)儀器有限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2017年修訂)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七條、《福建省藥品監管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實施細則(試行)》第三條和第五條第二款。12月9日,福建省藥監局廈門藥品稽查辦按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對該公司處罰款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