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成都訊(記者劉銘)特種設備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特種設備監管是安全生產的重要環節。今年以來,四川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聚焦安全生產領域,嚴查翻新“黑氣瓶”,使用未經檢驗和檢驗不合格的壓力容器、起重機等特種設備,銷售不合格石油液化氣、不合格燃氣灶具等違法行為,查辦了一批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違法案件。12月21日,四川省市場監管局公布了其中的八起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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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四川邦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未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案
4月27日,瀘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四川邦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未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2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12月28日,瀘州市市場監管局對四川川交路橋有限責任公司古金高速ZCB1-3標段梁場的特種設備進行安全專項監督檢查,發現該梁場正在使用新安裝的四臺門式起重機未經檢驗合格。經查,2021年11月11日,瀘州市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所曾對以上四臺門式起重機進行檢驗,出具檢驗聯絡單載明:未經檢驗合格,設備嚴禁投入使用。2021年12月14日至2021年12月28日期間,當事人一直使用上述門式起重機將制作好的12片T梁吊裝到運輸車并安裝到橋面上,其行為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取得許可生產并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之規定,瀘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二、遂寧某能源技術有限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活動案
7月6日,遂寧市安居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遂寧某能源技術有限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活動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6萬元、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6月2日,安居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遂寧某能源技術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充裝場地停放有車牌號為川E50286、甘A82553的兩輛液氧槽車。該公司不能提供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許可證書,提供的部分液氧、液氮出廠磅單顯示該公司在開展充裝業務。經查,截至案發時,當事人尚未取得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許可證。自2022年3月21日起,該公司開始通過充裝移動式壓力容器(槽車)方式向四川某公司供應液氧127.01噸和液氮197.43噸,貨值金額共計1.93萬元,違法所得1.60萬元。當事人未經許可擅自充裝移動式壓力容器的行為,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遂寧市安居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三、四川恒重清潔能源成套裝備制造有限公司使用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案
1月9日,眉山市天府新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四川恒重清潔能源成套裝備制造有限公司使用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12月31日,眉山市天府新區市場監管局對四川恒重清潔能源成套裝備制造有限公司開展特種設備安全巡查,發現該公司正在使用4臺檢驗不合格的起重機。經查,當事人公司有4臺起重機于2021年9月檢驗到期;眉山市特檢所于2021年9月14日對其進行檢驗,4臺起重機均不合格;2021年12月29日對其再次進行檢驗,仍不合格。當事人在2021年9月14日經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檢驗不合格后,持續使用檢驗不合格的起重機至2021年12月31日。當事人使用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行為,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之規定,眉山天府新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四、資陽市某燃氣有限公司第三十一門市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家用燃氣灶具及列入目錄的家用燃氣灶具產品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的違法行為案
6月6日,資陽市雁江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資陽市某燃氣有限公司第三十一門市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家用燃氣灶具及列入目錄的家用燃氣灶具產品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涉案物品、罰款2.016萬元的行政處罰。
4月10日,雁江區市場監管局在聯合開展燃氣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中發現,當事人銷售的2臺家用燃氣灶具無熄火保護裝置,3臺家用燃氣灶具QS(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或CCC(強制性認證產品)標識、證書號碼不齊全,并在規定期限內無法提供。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家用燃氣灶具以及銷售未經認證的燃氣灶具的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的相關規定,雁江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五、華鎣市恒祥液化氣站銷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氣案
8月30日,廣安市華鎣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華鎣市恒祥液化氣站銷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氣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沒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6月15日,華鎣市市場監管局收到四川省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經營的液化石油氣監督抽查的檢驗報告,當事人銷售的液化石油氣(C3+C4)烴類組分項目不符合GB11174-2011《液化石油氣》標準,判定為不合格。經查,不合格批次產品系當事人分別從某商貿有限公司和新疆某有限公司購進的,共40噸,案發時上述液化石油氣已全部售完,涉案液化石油氣合計貨值金額30萬元,違法所得4.3萬元。當事人銷售不合格石油液化氣的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相關規定,華鎣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六、威遠縣德威氣體有限公司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案
8月5日,內江市威遠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四川省威遠縣德威氣體有限公司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2.1萬元的行政處罰。
7月7日,威遠縣市場監管局對德威氣體有限公司進行現場安全監督檢查,發現該公司正在進行氣瓶充裝作業,現場不能提供充裝記錄、檢驗報告和注冊登記證書的正在充裝的氣瓶共7只。經查,當事人于7月6日在威遠縣佳源氧乙氣經營部收購上述7只氣瓶,并在未取得使用登記證、有效合格檢驗報告的前提下,于7月7日對其進行乙炔充裝。當事人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的行為,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相關規定,內江市威遠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七、四川鵬成特種設備檢測有限公司超出核準范圍檢驗檢測特種設備案
7月4日,自貢市富順縣市場監管局對四川鵬成特種設備檢測有限公司超出核準范圍檢驗檢測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對檢測人員陳某某、李某某分別作出罰款0.5萬元的行政處罰。
3月8日,富順縣市場監管局對自貢市某船舶有限公司的塔式起重機進行了監督檢查,發現該塔式起重機符合特種設備目錄中的起重機械,屬于特種設備。檢查時,該公司提供了一份由當事人出具的塔式起重機檢驗報告。經查,當事人核準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證》(編號:TS7151506-2024)明確規定了其檢驗范圍僅限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工地的起重機械檢驗,自貢市某船舶有限公司不屬于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工地。當事人超出核準范圍檢驗檢測特種設備的行為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富順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八、四川福興新材料有限公司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案
3月10日,阿壩州理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對四川福興新材料有限公司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3萬元的行政處罰。
今年1月,理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根據移交線索對四川福興新材料有限公司進行核查,發現當事人正在使用的2臺通用橋式起重機沒有定期檢驗且機具之間無限位裝置,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正在使用的3個儲氣罐沒有定期檢驗,安全閥沒有定期校驗,未建立儲氣罐的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上述行為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五條、三十九條和四十條的相關規定,理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責令當事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